持刀聚众斗殴 只为解决债务纠纷

南县检察院对一起恶势力团伙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19-04-29 23:51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姜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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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和杨某多次因债务发生纠纷,并在发生口角后各自邀集同伙持刀、木棒等管制刀具进行斗殴,最终造成多人受伤、汽车损坏。2019年4月23日,南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恶势力团伙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2年以来,肖某因开设赌场,先后两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7月至11月,肖某重操旧业和杨某某、张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等人合伙开设赌场,招揽他人参与赌博,期间通过中间人向杨某借钱12万元,赌场被派出所查处后,肖某出逃。后肖某陆续偿还借款,最后欠款1万元,双方就此发生冲突。

2018年1月9日,双方在电话中再次发生口角后各自邀集多名同伙持刀、木棒等管制刀具到约定地点碰面。杨某下车便被持凶器等候的肖某及20余名同伙(到案13人)进行殴打,其坐在车内的2名同伙被肖某等人强行拖出并砍伤,杨某及同伙开来的两辆汽车也被打砸毁坏。

2018年11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南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肖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等手段,在南县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杨某等17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李某、王某、赵某、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4月23日,南县人民检察院对该该恶势力团伙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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