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17名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9-07-16 21:31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陈权鑫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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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某等17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1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肖某、王某、李某丁、赵某、陈某甲、张寿某、张某甲、李某甲、肖某某、李某乙、周某甲、杨某某、李某丙及张某乙、高某(两人均在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县三仙湖镇、青树嘴镇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2018年1月,被告人肖某与被告人杨某甲因债务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8年1月9日13时许,肖某与杨某甲在电话中再次发生口角后,肖某便约杨某甲到自己家中见面。随后,肖某直接或间接邀集了被告人王某、李某丁、赵某、陈某甲、张寿某、张某甲、肖某某、李某乙、周某甲、杨某某、李某丙及张某乙、高某等人在三仙湖镇加油站碰面,并当场分发了数把长约60厘米的砍刀、管杀,之后继续分乘由王某、张某甲、杨某某等人驾驶的多台车辆前往三仙湖镇德星湖村肖某家附近的大堤上去等候杨某甲;被告人李某甲携带一把长约50厘米的西瓜刀驾车赶到约定地与肖某等人会合。被告人杨某甲与肖某相约后,当即与被告人杨某乙、周某乙商议准备之事,并与周某乙一同邀集被告人彭某及王某某、周某丙、何某、陈某乙(四人均被行政处罚)在茅草街镇茅草街船闸处碰面。后杨某甲在该地购得两把长约50厘米的西瓜刀,并从杨某乙携带的棒球棍中拿取两根一同放到彭某驾驶的轿车上,在其安排下,彭某驾车搭乘杨某甲、王某某在前,杨某乙驾驶越野车搭乘周某乙、周某丙、何某、陈某乙在后,一同前往肖某家。

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到达肖某家附近的大堤上,守候在此的被告人肖某、王某、李某丁、赵某、陈某甲、李某甲及高某等人持刀将来车拦住,杨某甲持刀下车,王某、李某丁、赵某、肖某、陈某甲迅速上前围住杨某甲一顿乱砍,杨某甲无力招架后朝车尾方向逃离,肖某、陈某甲等人紧跟追砍,杨某乙见状便驾车冲向对方,企图帮助杨某甲,肖某、李某丁当即打砸该车,之后肖某等人继续追砍杨某甲,致其被砍倒在地。在肖某等人追砍杨某甲的过程中,李某丁、王某、赵某、陈某甲、高某持刀打砸彭某驾驶的轿车,并将车内的彭某、王某某拖下车,令其蹲在地上。与此同时,李某甲、周某甲、张寿某、李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李某乙持刀相继快速上前,并围住彭、王二人,杨某某也紧跟其中,李某丁、赵某在彭某下车后将其砍伤。

2017年7月22日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杨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刑)、张人某、张某乙先后在南县三仙湖镇、青村嘴镇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

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中,肖某、杨某甲系首要分子,王某、李某丁、赵某、陈某甲、张寿某、张某甲、李某甲、肖某某、李某乙、周某甲、杨某某、李某丙、彭某、杨某乙、周某乙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肖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四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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