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八条措施》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县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八条措施》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南县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4日
南县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八条措施
为推动我县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加快项目聚集,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新引进落户我县(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县),从事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等领域研发、生产、检测、技术咨询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健康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投资协议或合同,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条 用地建设项目
医疗健康企业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按挂牌出让的最终成交价出资摘牌、缴纳相关税费后,根据实缴税收额度不同,分档给予产业基金扶持,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运营:
(一)年实缴税收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8万元/亩以上的摘牌价款;
(二)年实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6万元/亩以上的摘牌价款;
(三)年实缴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4万元/亩以上的摘牌价款;
(四)年实缴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所有的摘牌价款。
投资方承诺年实缴税收达到上述条件,即按本条第(一)款给予扶持。投资方投产后5年内连续2个完整自然年度达到约定,给予剩余部分的产业基金扶持;实缴税收未达到约定的,应按摘牌价款足额补交差额部分。
第三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
对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医疗健康企业,实行厂房租金最低优惠。医疗健康企业在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1年内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国家统计部门的认定文件为依据)的,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实缴税收达到50元/平方米的,第二年租金全免;第三年实缴税收达到70元/平方米的,第三年租金减免50%;任一自然年度实缴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的,当年租金全免。企业租金减免实行先交后返。
第四条 产业基金扶持
(一)财源培育补贴
1.“三免两减半”: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且分别达到5万元/亩以上(征地自建类)和200元/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厂房类)的医疗健康企业,可在正式投产之日起8年内任意年度分别申请3年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0%、2年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2.“三免五减半”:“一事一议”类型医疗健康企业最高可在投产起8年内任意年度分别申请3年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0%、5年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以上扶持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推广,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医疗健康企业享受财源培育补贴前须扣除标准化厂房租金减免部分。
(二)设备购置补贴
医疗健康企业购买高科技术设备、智能制造设备投入生产,凭购买凭证和完税证明报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认定后,分别给予10%、15%的等额产业基金扶持,对每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注册认证扶持
(一)医疗健康企业产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投产并销售的,给予每个品种30万元扶持资金;产品取得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投产并销售的,给予每个品种60万元扶持资金;
(二)医疗健康企业产品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投产并销售的,给予每个品种120万元扶持资金;产品取得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投产并销售的,给予每个品种200万元扶持资金;
对医疗健康企业产品取得上述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扶持总额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扶持资金分两个阶段发放:
第一阶段:医疗健康企业产品在湖南省内首次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给予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费扶持(扶持标准参照国家、湖南省关于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执行,含检测费用);
第二阶段:医疗健康企业产品获得单个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年且实缴税收达200元/平方米/年的,则给予该产品注册证扶持资金的剩余部分。医疗健康企业产品获得单个二类、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年且实缴税收达300元/平方米/年的,则给予该产品注册证扶持资金的剩余部分。
(三)医疗健康企业研发的产品获得美国FDA或欧盟CE证书,在南县投产且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年且实缴税收达200元/平方米/年的,每获得一个证书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对每个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六条 服务机构扶持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一体化平台(CDMO)及配套引进的技术咨询(专利保护、临床试验、注册申报等)、研发、检测、认证等服务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七条 “一事一议”
以下医疗健康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相关优惠扶持内容在投资合同中进行约定,与本措施优惠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实缴税收在25万元/亩/年以上的征地自建类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缴税收在500元/平方米/年以上的标准化厂房类企业;
(三)实缴税收在30万元/亩/年以上的征地自建类企业和1000元/平方米/年以上的标准化厂房类企业。
第八条 附则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本措施中涉及的扶持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本措施所称实缴税收是指企业正式投产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
本措施所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本措施与县委、县人民政府现行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一并执行,如有重复条款,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享受。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