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诉前调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24-06-11 10:49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感谢你们!”

  “真的辛苦你们了,大热天的亲自上门来解决问题!”

  南县中科春天十二户业主们感激的说。

  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湖南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多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9—2020年期间,十二户业主与某某公司达成合意,并签订《南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业主购买某某公司所售位于南县南洲镇新桥村(中科春天)的商品房,签订合同后,业主支付了全部房款。某某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后,业主发现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2.05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应当退还面积误差款。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某某公司返还面积误差款6494元—7409元不等。

  速裁庭受理案件后,黄琳法官认真翻阅案卷材料,主动联系十二户业主,认真倾听他们的诉求,多次到住建部门了解情况,并于2024年5月20日带领速裁团队到中科春天营销中心,现场对涉及此次诉讼的十二户业主及某某公司诉讼代理人唐某某进行调解。同时以案释法,让当事人明白应遵循合同中的约定。经过依法调解,沟通协商,最终某某公司与十二户业主达成了调解协议,某某公司承诺在近期一次性退还业主面积差价款,由法院出具诉前调解文书。该批案件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南县人民法院秉承“调解一案,化解一片,教育一方”的调解理念,特别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涉诉案件,更能体现能动司法的作用,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