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全文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4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128号;邮编:4132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437717543@qq.com。
联系人:周舒,电话:0737-5225505。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制定的理由和相关背景资料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8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拟制定如下细则: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应保尽保,维护权益。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
(三)先保后征,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
(四)防范风险,守住底线。及时分析研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困难,做到防范风险、引导预期、兜牢底线、确保稳定。
三、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三个部分组成。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按每平方米70元征收,不得减征或免征社会保障费,以后的标准可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县人民政府应将土地出让收入的20%划拨为社会保障费,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到位。
(三)集体补助。按征地补偿费用的10%提取社会保障费,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四)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县政府予以解决。
四、补贴对象
本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含)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一)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1.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4.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二)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1. 历次征收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
2. 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3. 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4. 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5. 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五、部门职责
(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
(四)县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
(五)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六)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七)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
(八)县征拆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集体补助资金。
附件:1.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
2.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3.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流程图
4. 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图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制定的理由和相关背景资料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乎社会健康发展与和谐稳定,关系民生福祉,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我县2014年10月1日实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南政办发〔2014〕5号)已近10年,为适应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新政策新形势,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