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
为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目的
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是经济普查的组成部分,是在普查登记结束后实施的独立调查,目的是通过随机抽取部分普查对象,检查普查登记工作和登记差错情况,为评价经济普查工作规范性和普查结果准确性、评估全国及省级经济普查数据质量、合理应用普查结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抽查对象
被抽中的普查小区内的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中,法人单位包含投入产出调查单位。
三、抽查内容
(一)单位存续情况。
检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存续情况。具体表式见附1中《单位存续情况》表。
(二)普查登记受访情况。
检查抽中普查小区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受访情况,检验各地区普查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具体表式见附1中《普查登记受访情况》表。
(三)主要指标填报质量。
检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和财务状况等主要指标数据的填报质量。具体表式见附1中《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主要指标》表和《个体经营户主要指标》表。
主要指标包括:
1.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资产总计、营业收入(本年支出合计、本年费用合计)等;
2.产业活动单位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经营性单位收入、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等;
3.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与经营相关的总支出、营业收入等;
4.投入产出调查单位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等。
本方案所列的统计指标、指标解释和填报要求,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四、抽查方法
按照随机抽样原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抽查总体,统一抽取抽查县(市、区、旗)、普查小区和普查对象。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各随机抽取6个县(市、区、旗),西藏随机抽取3个县(市、区、旗),其他省(区、市)随机抽取9个县(市、区、旗),保证其中至少1个县有投入产出调查单位。
在每个县(市、区、旗)内各抽取4个普查小区,其中1个为个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并在4个普查小区中选定1个检查单位存续情况。
在选定的全部普查小区各抽取12个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3个全面调查层个体经营户(不足3个的按实际数量全部抽取),在个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内,另外再抽取10个抽样调查层个体经营户(不足10个的按实际数量全部抽取),检查普查登记受访及主要指标填报质量。在选取的有投入产出调查单位的1个县(市、区、旗)中,若抽取的普查小区内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合计不足4个,再在该县其他普查小区选取补足,全县不足4个的按实际数量全部抽取。
在选定的1个普查小区检查单位存续情况时,抽查组集中选取街区或者建筑物,随机选取第1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或个体经营户(个体经营户仅限个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内),按照位置连续性原则,对30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检查。若该普查小区内单位不足30个,则对普查小区内全部单位开展检查。
五、组织实施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的统一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省及省以下普查机构要按工作要求,配合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抽查组完成抽查各项工作。
六、业务流程
事后质量抽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资料准备、软件准备、组建抽查组、抽取样本、布置培训、现场抽查、检查指导、宣传报道、数据汇总和撰写抽查报告等10个环节。
(一)资料准备。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并印发《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手册》,准备培训资料。
(二)软件准备。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开发事后质量抽查软件(以下简称抽查软件),用于完成事后质量抽查的数据采集、审核、比对和汇总分析等工作。
(三)组建抽查组。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成立31个抽查组,分别对31个省(区、市)开展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每个抽查组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社会监督员和抽查员组成,抽查组分为若干个抽查分组,每个分组由12人组成。抽查组组长由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正司局级干部(包括一级巡视员)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包括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担任,同时兼任分组组长;联络员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选派;社会监督员面向公众公开招募。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从省、市、县级统计机构中推荐熟悉统计调查业务、特别是普查业务的业务骨干参加抽查组,优先考虑参加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登记工作或以往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人员。
(四)抽取样本。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抽取县(市、区、旗)、普查小区和普查对象,形成抽查底册,并预置到抽查软件中。
(五)布置培训。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分别召开联络员培训会、工作布置暨业务培训会,布置抽查工作、培训抽查方案和抽查软件、颁发抽查证件、签订保密协议等。
(六)现场抽查。
抽查组在到达抽中县(市、区、旗)后,在当地普查机构的配合下,赴被抽中的普查小区,登录抽查软件,开展现场抽查。
抽查组在每个县(市、区、旗)抽取的单位存续情况检查小区,开展存续情况检查;在每个县(市、区、旗)抽取的4个普查小区均开展普查登记受访情况和主要指标填报情况检查。
现场抽查时,抽查人员应当认真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照、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检查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据实填写抽查表。现场抽查工作原则上在10—14个工作日完成。
(七)检查指导。
现场抽查期间,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检查指导组,赴抽查现场开展检查指导工作。
(八)宣传报道。
现场抽查期间,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新闻媒体对事后质量抽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九)数据汇总。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抽查数据的整理、汇总,根据计算的单位差错率、指标差错率和指标误差率,推算全国及分省的综合差错率。
(十)撰写抽查报告。
各抽查组对抽查工作进行全程记录和总结,撰写抽查报告,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完成全国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总报告。
七、职责分工及进度安排
工作项目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一)资料准备 |
方案与实施组 |
4月下旬 |
(二)软件准备 |
数据处理组 |
5月中旬 |
(三)组建抽查组 |
综合组、方案与实施组、审核验收组、省级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
5月中旬 |
1.抽调系统内业务骨干 |
综合组、方案与实施组、审核验收组、省级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
5月中旬 |
2.招募社会监督员 |
综合组 |
5月中旬 |
3.制作入户抽查证件 |
综合组 |
5月中旬 |
(四)抽取样本 |
方案与实施组、数据处理组 |
5—6月 |
(五)布置培训 |
综合组、方案与实施组及其他相关组 |
5—6月 |
(六)现场抽查 |
各抽查组 |
6月中下旬 |
(七)检查指导 |
综合组、宣传组 |
6月中下旬 |
(八)宣传报道 |
宣传组 |
7月上旬 |
(九)数据汇总 |
方案与实施组、数据处理组 |
8月上旬 |
(十)撰写抽查报告 |
方案与实施组 |
8月下旬 |
八、工作要求
(一)抽查组和抽查人员。
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抽查工作由组长全权负责,组长要合理安排抽查任务,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抽查工作。各抽查组在抽查工作结束一周内,完成事后质量抽查报告,上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抽查组全体成员要严格执行抽查方案和工作程序,加强责任意识,确保事后质量抽查的客观、公正和准确;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抽查有关情况和抽查数据;要严明工作纪律,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
(二)省及省以下普查机构。
省及省以下普查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抽查组工作,协助安排抽查组人员在本地的食宿、交通、联络、协调等,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抽查有关情况和抽查数据,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其他要求。
各抽查组要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开展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对于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统计执法机构查处。
事后质量抽查时发现的数据差错,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抽查结束后更正。
附:1.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表
2.差错和误差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