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某某投诉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4-10-01 17:39
信息来源:南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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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某某投诉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意见书
何某某:
您于6月25日通过网上信访投诉某轮胎经营部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对其进行查处,督促其尽快拆除侵权的店铺招牌。
2024年7月2日,市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存在涉案的商标标识。被举报人在2023年7月25日签订了《加盟合同》,有效期至2026年。因被举报人未达到合同进货数量,该加盟公司单方面终止加盟合同并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和《通知函》,要求被举报人在7日内拆除涉案商标等内容,被举报人在2024年6月25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和《通知函》。市监局执法人员已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要求立即拆除涉案商标。因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市监局决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