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鸟类保护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2-09 09:46 信息来源:南县林业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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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鸟类保护告知书

居民朋友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守护候鸟迁徙安全,遏制非法伤害鸟类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特向全社会发布本告知书,望全体市民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共同践行:

  严禁非法猎捕、杀害、食用、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在鸟类停歇地、越冬地、繁殖地及迁飞通道,设置网具、铁夹、毒饵、弹弓等非法猎捕工具,严禁采用电击、毒杀、围猎等方式伤害鸟类;严禁破坏鸟类栖息地、觅食地和迁飞通道,严禁在重点保护区域内违规开发、排污、放牧、焚烧,不得人为干扰野生动物栖息、觅食和繁殖;严禁违规养殖野生动物,严禁借人工繁育之名从事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严禁非法运输、邮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寄递企业要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严防违规寄递行为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采取罚款幅度下限不变、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110、0737-5221091。

南县林业局

202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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