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6 11:23 信息来源:南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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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全县禁燃禁放区禁售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或将房屋(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三、全县禁燃禁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应急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非法经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非法生产举报奖励标准按省应急厅相关公告和规定执行。应急部门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有关举报奖励事项由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南县应急管理局 0737-5666768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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