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禁烧办关于划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限烧区域及时段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8-02 08:39 信息来源:南县禁烧办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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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有效提升全县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管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划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限烧区域及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包括,水稻、油菜、玉米、豆类、甘蔗、芝麻、棉花、薯类及其它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限烧的区域划定范围

  本通告划定的区域范围为南县所属辖区内,分为禁烧区和限烧区。

  三、禁烧区

  1、禁烧区内,应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害外,在其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秸秆露天焚烧。

  2、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禁烧区:

  ⑴南洲镇全域,浪拔湖镇育乐垸区域、乌嘴乡罗文村、又东村、窑嘴村、港口村区域。

  ⑵全县其他乡镇的集镇和社区范围内的区域。

  ⑶南县境内益南、杭瑞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的区域。

  ⑷县与县交界处1km范围内的区域。

  ⑸全县空气质量监测小微站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四、限烧区

  1、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属于限烧区。限烧区内,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可开展有序焚烧。

  2、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秸秆禁烧时段:

  ⑴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

  ⑵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

  ⑶当日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

  ⑷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轻度及以上的污染天;

  ⑸环境空气质量当日实际监测连续出现三小时中度及以上的;

  ⑹县人民政府已经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急管控措施的;

  ⑺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时段。

  五、相关要求

  1、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各乡镇要在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2、限烧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拿出具体实施方案,有组织的进行有序焚烧,防止大面积集中焚烧带来的区域大气污染;焚烧前需报县禁烧办和蓝天办审批,科学组织实施。

  六、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结合我县实际,县禁烧办草拟了《关于划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限烧区域及时段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8月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我办提出意见。

  通讯地址:南县南洲镇振兴中路农机事务中心四楼409室

  联系电话:0737-5221635



  南县禁烧办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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