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若干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5 11:17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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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公领发〔2015〕4号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若干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南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已经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

 

 

 

 

 

主动公开制度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县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

3、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财政预决算报告

6、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人事任免

8、县政府工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管理职能的省市驻南单位)应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主要职能、职责

(2)、领导成员及分工

(3)、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与职能、职责

(4)、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和服务事项的申办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

9、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基本概况、领导成员及分工、主要职责、联系方式)

10、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事项(主要包括电力局、人民医院、疾控中心、县自来水公司、南县一中等单位)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通过网络公开。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

3、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单位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四、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公开权利人可在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五、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六、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七、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范围的,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九、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决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十、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十一、公开权利人认为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机关投诉。

十二、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为了规范我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县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各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南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南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37-5216348,传真号码:0737-5215105;通讯地址:南县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13200; 电子邮箱:nxzwgk@163.com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南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受理。

县政务公开办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县政务公开办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政务公开办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县政务公开办对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县政务公开办定期查阅依申请公开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县政务公开办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县政务公开办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3)当场提交申请的。在县政务公开办当场提出申请的,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县政务公开办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一)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

县政务公开办受理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实质内容审查。

县政务公开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县政务公开办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县政务公开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二)处理

1、分类处理。

县政务公开办对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办理。

2、其他特殊情况的办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县政务公开办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县政务公开办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县政务公开办已经答复的,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县政务公开办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县政务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县政务公开办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县政务公开办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县政务公开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县政务公开办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县政务公开办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县政务公开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县政务公开办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县政务公开办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县政务公开办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 县政务公开办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股室、单位领导、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

三、下列信息禁止发布: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要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单位的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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