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南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茅)决字[2023]第0361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3-06-29 14:41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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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南政复决字〔2023〕9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公安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作出的南公(茅)决字[2023]第0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公(茅)决字[2023]第0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的规定:1、申请人信访行为发生在北京,如其行为构成违法,违法行为地在北京。2、申请人原系南县XXXXXXXX组村民,外出打工期间房屋被违法拆除(申请人在南县没有房屋),现居住地是长沙市岳麓区,南县既不是违法行为地,也不是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没有管辖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1、重复登记等方式扰乱相关单位工作秩序”的认定错误。2、2月24日和2月27日,申请人两次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的是不同的信访问题,不构成重复信访。

三、被申请人没有证据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书证和到案经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国家信访局有扰序行为,根据证据规则,供述和证词作为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来印证和补强,本案证据无法构成申请人在上访过程中有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行为和单位工作秩序被扰乱的完整的证据链。

四、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但必须有行为,且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申请人到国家信访登记窗口刷一下身份证就走(没有超过1分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向本府提供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南县XXXX镇,故被申请人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案,由南县XXXX镇工作人员刘2023年3月1日报案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予以受案、查处,及时将申请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履行了告知程序,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依法履行了审核、审批、送达等法律手续。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1年以来,申请人多次以不满地方政府拆迁其房屋的补偿方案及被刑事处罚等事由向相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其间多次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2023 年2月24日,申请人再次以其拆迁的房屋没有补偿及要求撤销法院判决等事由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在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告知其诉求应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的情况下又于2023年2月27日以同样事由往国家信访局重复登记。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供如下证据:1.接报案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被传唤家属通知书,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拘留执行回执,7.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8.询问笔录,9.提取笔录,10.湖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件基本情况登记表,11.手机短信截图,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3.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情况汇报,14.户籍证明。

本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陈某某,女,汉族,XXXXXX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户籍地:湖南省南县XXXXXX社区(原南县XXXXXXXX组)。2011年以来,申请人以不满地方政府拆迁其房屋的补偿方案及被刑事处罚等为由,多次向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其间多次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2023年2月15日,申请人向湖南省信访局信访,湖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转南县人民政府处理。2023 年2月24日,申请人再次以其拆迁的房屋没有补偿及要求撤销法院判决等事由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在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告知其诉求应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的情况下,又于2023年2月27日以同样事由往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登记。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接到报案称:申请人在2023年2月15日向湖南省信访局信访,又于2023年2月23日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再于同年2月24日和2月27日到国家信访局两次信访。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经依法调查,确认申请人上述重复信访事实,为此,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公(茅)决字[2023]第0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接报案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被传唤家属通知书,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拘留执行回执,7.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8.询问笔录,9.提取笔录,10.湖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件基本情况登记表,11.手机短信截图,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3.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情况汇报,14.户籍证明,15.申请人身份证明。

本人民政府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申请人虽然提出其居住房屋为长沙市岳麓区,但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南县XXXXXX社区,被申请人南县公安局作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南县公安局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二、关于行政处罚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湖南省信访局信访,湖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转南县人民政府处理。申请人未依照上述程序进行信访,于2023年2月24日、27日两次在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登记,申请人反映事项已由南县各级各部门多次答复、解释,申请人仍携带上访材料进京越级上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到案经过,能够充分证明申请人未依照程序进行信访,破坏了正常的信访秩序,扰乱了社会治安。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准确

三、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受理报案后,经过立案、依法调查、取证、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及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南县公安局作出的南公(茅)决字[2023]第0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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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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