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6 10:49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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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南各单位:

  《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建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建设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实施,保障投资决策质量和建设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决策和管理的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

  1.县内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类国有企业、项目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孙公司)、参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需要县财政作为还款来源的各类投融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入财政专账管理的各类捐赠资金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各类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项目。

  (二)企业投资项目

  1.在立项阶段需要申请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备案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企业核准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其他相关事项

  1.需要调整、废止或重新立项的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程序重新决策;

  2.申报国家及省、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应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3.各类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建设规划和项目相关的专项规划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4.其它须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相关事项。

  二、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立项

  1.政府投资项目(不含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总投资在3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直接开展审批程序。

  2.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审定;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直接开展审批程序。

  3.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申请上级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审定;5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直接开展备案程序。

  4.县级权限范围内(国家、省、市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须由县级核准的项目)的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审定;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直接开展核准程序。县级权限范围外的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政府投资项目在报县人民政府决策前,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切实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重点研究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效益分析等。

  6.加强资金来源论证,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本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非经营项目在县人民政府研究决策前,须由县财政局完成资金来源评估论证;经营性项目须在县人民政府研究决策后,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完成资金来源联审。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还须报市级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3亿元以上的,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复核;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还须报市级发改部门开展资金来源评估联审,3亿元以上的,报省级发改部门开展资金来源联审复核。

  7.因立项争资项目申报要求,需集中上报储备项目时,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以将储备项目汇总后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直接审核,根据国、省要求完善资料上报。

  (二)概算调整

  1.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在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编制时,应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可研报告)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

  2.本规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如发生较大或重大变更,确需调整或废止核准和备案批复的,项目单位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事前向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申请调整或废止。申请调整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变更报告),并按程序重新决策后报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调整或重新立项。

  3.概算报告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增概算,调增总概算在10%以下的,无须调整批复文件,但调增概算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应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调增总概算在10%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完成决策程序后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调整。

  4.本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核准类和备案类项目的概算调整由企业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规划审查

  根据有关要求需要编制专项规划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开展规划编制,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或评审)。对经审查(或评审)的专项规划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或按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发布或上报。

  三、项目建设管理

  (一)招投标管理

  1.工程项目(含设备)在启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前,应取得财政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结论作为招标控制价(或政府采购价)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在提交预算报告开展财政评审时,须同时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国家规定限额以上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全部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单位不得擅自采取其它方式规避工程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采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形式。其中,工程项目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立项批复文件进行审查,涉及工程类采购额度与立项批复文件投资额度差距较大时,应征询县发展和改革局意见,避免项目单位拆分工程而规避公开招投标的行为。

  3.招投标(或采购)项目在启动程序前,须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其中,政府采购项目在20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2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县长审定;电子卖场、中介超市项目由各单位党组(党委、工委)集体讨论决定。

  4.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16号),项目招标业主应在招标和采购文件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和采购文件内容不得违背上述规定的审查标准。项目招标业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相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有关具体公平竞争审查具体问题可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

  5.项目业主完成项目招投标后,应在1个月内将招投标情况、中标单位情况报送至县财源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税务局。

  (二)建设管理

  1.项目业主可成立项目法人公司(不含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也可委托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管理职能的国有项目管理公司或二级机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开展项目立项、招投标、工程报建等前期手续,并依法依规确定工程承建单位,实行“建管分离”。项目业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建设质量安全、资金支付使用及投资效益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和终身负责制。

  2.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要组织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中期评估,包括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概(预)算控制、项目内容调整、资金支付管理及存在的问题等,确保项目有效实施。

  3.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但工程款支付须保障工程决(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超进度付款,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过快超出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承包单位应在结算后30日内返还多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项目单位决(结)算工程款时,应按合同规定保留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限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计算。

  4.加快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决(结)算审计工作,建设项目在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应启动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报告编制,1年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结)算。工程决(结)算作为资金拨付和完成投资的依据。

  5.项目在竣工交付使用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由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维护和管理。建设工程保修期结束后,应由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移交给建设工程使用者、项目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或承担相关行政职能的部门维护管理,并完善移交管护手续,受移交者要筹措管护费用,承担管护主体责任。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工程预算编制时,可预留一定管护费用移交给项目管理者。

  由项目实施单位的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维护管理的事项移交,基本原则是:

  (1)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村、组);

  (2)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及所辖社区;

  (3)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承担该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4)涉及跨区域的交通、水利、林业、湿地、管廊管网等工程,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或承担该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

  (5)其它需要移交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一)涉及“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须报县委、县人大决策的,应依规依程序进行。

  (二)各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社会主体给予处罚和纳入信用“黑名单”;对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给予处罚和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数据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督促管理工作,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2号)同时废止。如本规定与上级管理规定不一致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规定相关审批程序流程与审批表格的规范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本规定中表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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