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民政局 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7 10:25 信息来源:民政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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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民发〔2020〕10

 

南县民政局 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南县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县民政局     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421

 

 

南县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在决战脱贫攻坚中的托底作用,确保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的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关于扶贫和民政工作等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强化政策措施落实,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确保符合条件贫困人口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工作重点

(一)持续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一是坚持“应保尽保、精准施保”原则,对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实现双向衔接;二是结合物价变动,适时启动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利益;三是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回头看”切实加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开展民政领域脱贫质量“回头看”工作,高度重视返贫风险防范,配合扶贫部门建立返贫监测预警机制,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重点紧盯在保对象、易返贫对象、边缘困难群众、突发临时困难群体四类人员,切实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一是根据《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益民发〔2020〕8号)确定的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从2020年1月起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4020元/年(335元/月/人),继续巩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贫困人口脱贫标准的“两线合一”。二是切实加强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工作,加大对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户的排查和调查,并加强跟管理,随时了解掌握贫困居民家庭情况,以家庭收入作为主要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因学等原因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对家庭收入较低的符合低保政策的贫困户,及时纳入低保保障体系中,做到应保尽保;三是参照“单人户”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纳入农村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四是启动并完成精准救助试点工作。

 

(三)持续落实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政策。一是根据《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益民发〔2020〕8号)确定的农村特困指导标准,从2020年1月起,农村特困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5280元/年(440元/月/人)。二是定期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当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从医、食、住、衣、葬等方面给予保障,并做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三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摸清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底数和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进一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四)持续加强困难群体关爱帮扶。一是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的福利保障水平。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可适当增发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提高到65元/月,确保“应补尽补、按标施补”。及时足额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元/月,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950元/月,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补差到950元/月,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散居孤儿标准的50%发放。建立居家照料为主、村组帮扶为辅,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照料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料服务体系。二是加强兜底保障对象的生活帮扶。全面落实《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救助帮扶长效机制的通知》(湘民发〔2020〕3号)精神。充分发挥村支两委干部、党员和村民小组长作用,建立以村(居)委会为基础的帮扶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慈善公益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爱心人士与兜底保障对象结对帮扶,大力提倡邻里互助,着力解决兜底保障对象日常生活照料问题。三是加强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帮扶。加快建立“三留守”人员数据库,加大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三留守”人员、重病重残人员、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家庭人员中的“一老一小”、新冠肺炎患者或被隔离对象家庭中的“一老一小”以及外来人员的关爱帮扶工作。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等基本生活帮扶服务。

(五)持续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一是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积极运用“先行救助,后补手续”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乡镇临时备用金制度,及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强化“两不愁”兜底保障。二是切实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政策的衔接,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和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增强对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支持作用。三是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特别是对返贫人口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四是根据《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的通知》(南民发〔2019〕11号)的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救急难”工作,建立主动发现、快速响应和工作协调救急难长效机制。

(六)持续发挥社会救助信息化在推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作用。一是深入推进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与救助系统一体化建设,建立跨部门、多业务融合的省、市、县三级信息核对平台,通过移动APP、微信公众号及PC后台管理模式及便民方式,减少乡镇与县级的重复录入与管理所造成的工作量大的问题;二是按照 “凡进必核”开展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特别是加强对新进入和已经在保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积极配合扶贫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核对,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深化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的衔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要认真履职尽责,实化细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一是出台方案、明确任务。 4月下旬各乡镇制定本级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并对照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在当地的实施方案中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举措和落实标准。二是监测摸底、比对排查。5-6月各乡镇开展数据监测,适时将发现的人员信息反馈县民政局。并结合脱贫质量“回头看”工作,深入核查走访,及时掌握贫困家庭个案情况和兜底保障需求。三是政策落实、应兜尽兜。5-6月各乡镇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程序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及时发放救助金,提供救助帮扶服务。对不符合民政救助帮扶政策的人员,将会同扶贫办及相关部门实施其他扶贫措施,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如期脱贫。四是查漏补缺、巩固深化。7-12月各乡镇要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落实情况“回头看”,查漏补缺,及时解决发现个案问题,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同时总结梳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开展情况,宣传推介行动成效和工作经验。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乡镇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定期督促检查兜底脱贫行动进展,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将适时对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它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宣传,加强对好做法、好经验的推介,加大对工作一线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将定期汇总各地行动开展情况,推广宣传典型案例和优秀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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