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县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恢复 生产经营促进投资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政发〔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2-29 11:11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驻南各单位:

    《南县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促进投资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南县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恢复生产经营促进投资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对冲疫情影响,稳定社会预期,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县财政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影响较大且没有获得中央、省安排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20%的新增银行贷款贴息。(牵头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商务局、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二)对在2020年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园区工业企业,减免2个月厂房租金,对生产防疫物资的工业企业减免3个月厂房租金。(牵头负责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和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等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牵头负责单位:县税务局)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牵头负责单位:县税务局)  

(五)从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资,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资,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捐赠,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牵头负责单位:县税务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牵头负责单位:县金融办)  

(二)长沙银行南县支行、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要对县内纳入省级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专项再贷款资金。县内全国性银行分、支行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对县内纳入全国性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的支持力度。县内各银行要认真落实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复产复工的各项优惠政策。(牵头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南县支行)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相关银行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向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用记录。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归还的企业法人代表“私贷企用”贷款,可按相关规定合理延长还款期限。(牵头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南县支行)  

(四)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银行要适当延长贷款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贷款还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鼓励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银行适当降低延期期间贷款利率。(牵头负责单位:县金融办)

三、减轻企业缴费压力  

(一)从2020年2月到2020年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用。在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企业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但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到位。(牵头负责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南县管理部)

(二)同意社保参保企业延期办理社保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逾期办理职工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积极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但企业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手续。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无力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可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延期缴纳(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牵头负责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分步收取房地产开发报建规费。在2020年10月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报建手续时可按“0.5:0.5”的比例分别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报建费用(人防易地建设费除外)。(牵头负责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房地产差异化预售资金监管。在2020年10月底前,对省、市重点项目或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下降50%。(牵头负责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一般工业企业(高耗能行业除外)按到户电价的95%进行收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但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到位。(牵头负责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供电南县分公司)  

四、支持稳岗就业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返还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防疫物资生产或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企业标准为60%,以劳务派遣业务为主的企业暂不纳入)。对我县防疫物资生产或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急需医药物资生产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用工稳岗补助,补助标准为:吸纳就业100人(含1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吸纳就业30人(含30人)至100人(不含100人)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在2020年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质的企业,按用工人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在疫情防疫期间,招聘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认定为我县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可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防疫物资生产或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企业可优先申请为就业见习基地。(牵头负责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须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牵头负责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我县防疫物资生产或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急需医药物资生产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实行市场化运作、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 1 名建档立卡贫困户,且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同一贫困户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牵头负责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适时促进社会消费

在疫情过后,组织县内各类企业、商场、个体工商户等开展以“惠聚湘鄂边,乐购南洲城”为主题的大型优惠让利购物节活动,促进消费恢复和潜力释放,拉动经济增长。(牵头负责单位:县商务局)  

六、以上帮扶措施执行期限为从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具体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