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南政办函〔2018〕7号

发布时间:2018-05-02 11:42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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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南政告〔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县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宣传、协调、督查、巡察等方面的工作;各乡镇秸秆禁烧工作领导机构要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工作经费,采取党政主要领导牵头,乡镇、村组干部分片包干负责的方式,将禁烧工作抓紧抓实。

二、广泛开展秸秆禁烧宣传。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全方位、广覆盖开展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营造禁烧工作良好氛围。县广播电视台要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播放禁烧公益广告;县农机局负责统一印制《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南政告〔2017〕13号)后,由乡镇、村(社区)张贴发放。各乡镇要安排秸秆禁烧宣传车上路巡回宣传,村(社区)要悬挂秸秆禁烧宣传横幅、张贴秸秆禁烧宣传标语。

三、组织秸秆禁烧巡查执法。各乡镇作为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巡查力度,对现场发现、举报投诉的秸秆焚烧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形成有效震慑;乡镇和村组干部要采取分片包干等措施,督促收割机机主安装使用秸秆粉碎装置,未安装秸秆粉碎装置的不准下田收割作业;未安装秸秆粉碎装置的新购联合收割机一律不进入购机补贴办理程序。

四、突出抓好重点区域秸秆禁烧工作。各乡镇在做好全面禁烧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县城区周边、南注公路、南茅公路、南胜公路、振兴路、杭瑞高速公路(南县段)沿线、大通湖周边、三仙湖水库沿线的禁烧工作,全面提升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五、落实秸秆禁烧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中央、省、市环保督察中,发现秸秆焚烧火点的乡镇,将按上级要求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县秸秆禁烧督查巡察中,发现秸秆焚烧火点3处以上的乡镇,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对普通禁烧区域发现3次秸秆焚烧火点的乡镇、重点禁烧区域发现2次秸秆焚烧火点的乡镇,除约谈乡镇主要负责人外,还将对其行为予以曝光;对被约谈后仍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现象的乡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六、严格秸秆禁烧工作考核。由县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三创办等单位组成督查巡察组,对各乡镇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查督导,督查巡察结果作为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2018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对秸秆焚烧现象严重的乡镇,将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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