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财联发〔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07-17 16:03 信息来源:南县财政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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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南县县委组织部    南县财政局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7日  



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核算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各建制村(以下简称村)的财务管理;各乡镇社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坚持各村的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坚持村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债权债务主体权不变;村级财务实行“五个统一”制度,即统一会计核算、统一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统一报账程序与时间、统一会计软件、统一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条  村级财务管理范围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货币资金、短期及长期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短期及长期借款、应付款项、各项收入、各项支出、专项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费等。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村账(乡)镇管责任主体,负责成立“村账镇管办公室”,由乡镇财政所负责人兼任村账镇管办公室主任,负责本辖区内各村会计业务核算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账镇管办公室设立1-2个村账代理会计岗位。各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七条  各村设报账员1名,履行出纳职能,负责本村年初收支计划编制、各项费用报账、票据领用与缴销、财务公示及资产、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各村要在每年1月底前制定全年收支计划。收入计划要尊重实际,切实可行,不可虚列。实际发生各项收入时,必须先交财务入账后再行使用,不得坐支。支出计划必须确保干部工资、误工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的需要。

第九条  村级各项支出,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出差人员差旅费、500元以下的小额劳务等零星支出,可采用现金结算,从备用金中列支。

备用金额度: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村,备用金不得超过5000元;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村,备用金不得超过8000元。

第四章  审核报账

第十条  各村要及时将经本村审核合规合法的支出原始凭证送交本乡镇村账镇管办公室再次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原始凭证的规范性和经济业务内容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工资性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可采用银行代发或工资表领取的方式入账;

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须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票据;各项工程支出,必须附有合同。

不得以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入账,不合规开支一律拒报。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要及时审核、及时报账,不得将上季度支出凭证拖延至下季度报账;为便于年终决算,第四季度支出须在当年12月25日前完成报账。

村账镇管办公室要及时记账,并将支出原始凭证扫描后同步上传至“互联网+监督”村级会计业务平台。

第五章 “三资”管理

第十三条  年末关账前,各乡镇要组织各村对各自“三资”(即资产、资金、资源)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

1.现金收支及结存等情况。必须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公款私存和设立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增减变动。对未纳入核算的,要及时补充登记;已损耗灭失的,要查清原因,经审核后及时核减。

3.集体土地、河流、湖泊及其他资源的发包情况。对其中超长时期发包的,要重新审查并及时纠正;对发包临近到期的,要及时收回,并做好重新发包的相关准备工作。

上述“三资”清理后,要及时与经管部门“三资”网络系统认真核对;对有差异的数据予以调整,并简述其原因;同时将新数据导出,由村账镇管办公室转导入湖南省村级财务统一核算软件平台“三资台账模块”,对上年度数据进行更新。

第六章  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项目类专项资金”和“补贴类专项资金”(由县级管理)。

“项目类专项资金”(如各项工程款)除严格按照其限定用途、范围等条件使用外,应分期分批支付。项目单位应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事项,必须返工,经验收合格后再按相应步骤支付应支付的资金。

第十五条  在会计核算方面,其收支与结余,均应实行“项目核算”辅助管理,以保持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及结余的独立性,即:

收到专项资金时,记入“专项补助收入”下相关明细科目及相关辅助核算科目;

列支专项资金时记入“专项支出”下相关明细科目及相关辅助核算科目;

专项资金收支结转时其余额记入“项目收益”下相关明细科目及相关辅助核算科目,以便于下年度继续使用。

严禁将专项资金业务记入非“项目核算”辅助科目。

第七章  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的债权均由其自身享有。

各村应当定期清理,催收债权。对暂时无法收回的,须每年催收一次,并取得债务人签收回执。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内公示通过,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销。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赔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的债务均由其自身承担。

各村不得举债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举债用于办公、招待等经常性支出;不得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各村借债、贷款搞建设,更不允许借款垫缴各类税费、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

第八章  票证

第十八条  各村须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

非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一律视为无效收据;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丢失和拆本使用,更不得私自销毁收据。

第九章 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村委会每季度首月15日前要对本村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公示。财务公示的重点是本期与期末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资产、负债、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款、债务化解情况以及当期单笔500元以上的收支;此外,对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也应一并公开。

第二十条  财务公示栏要设置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便于群众阅览的地方,并逐步推行网上同步公开。

财务公示表由村账代理会计依照各村情况,按全县统一格式填制,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后由村报账员负责上墙公开公示。

第十章  档案

第二十一条  村级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或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各村报账员应建立本村会计档案台账,并定期核对,以确保其完整。

第二十二条  村账镇管办公室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由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一章  审计与违纪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要在每年3月前组织各村清算小组对上年度财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是各项收支、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及债权债务等业务的发生与结余,同时还要检查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与实施情况,并将结果在本村公示。

乡镇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十四条  村级各项收入不按规定存入银行账户,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平调、截留、侵占、挪用村级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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