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交安委发〔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11-12 08:25 信息来源:南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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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安委各成员单位:

  《南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物质与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时间

  南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及时、高效、有序地应对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搜救应急行动。

  1.4 工作原则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地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中共南县县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县委宣传部)、中共南县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科、县消防大队、县数据局和电信南县分公司、移动南县分公司、联通南县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组织采取搜救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省、市、兄弟县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给予帮助和支持;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搜救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指导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各项部署,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分析研究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牵头起草水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承担水上搜救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水上搜救;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应急局:参与水上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重大应急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

  县卫健局:负责协调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援助。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用船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农用船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县委网信办: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局:指导、审议水上事故预防规划的编制,支持水上事故预防项目建设;制定水上搜救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水上搜救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事发水域水情监测和调度工作,加强水利工程安全防护。

  电信南县分公司、移动南县分公司、联通南县分公司:负责保障水上搜救应急行动通讯联络畅通。

  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科:组织协调驻南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救工作。

  县消防大队:组织消防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2.3 专家组

  县指挥部设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专家组,负责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水上搜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

  (1) 信息处理组:贯彻执行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搜救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协调,指定指挥船。

  (2) 评估判断组: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3) 后勤保障组: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负责调集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 应急行动组:当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在能确保降低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水域污染的前提条件下,有权采取有关合理行动。

  (5) 监测监视组:负责应急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

  (6) 警戒警备组: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

  (7) 善后处理组: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类水上搜救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加强日常监控、检查。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一般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报告程序

  值班人员发现险情或接到事件报告时,应立即与事发地有关部门联系,迅速确认水上突发事件性质和等级,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3.2.2 报告内容

  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快捷、准确,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损害程度等情况;

  (3)事发船舶及所属单位相关情况;

  (4)事件的简要经过及目前处置情况;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Ⅳ级):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Ⅲ级):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Ⅱ级):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30人以上60人以下人员遇险;10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Ⅰ级):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60人以上人员遇险的;3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以上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地乡(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IV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指挥部。

  4.2.2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上搜救应急事件,由事件发生地乡(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III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3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县指挥部得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请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Ⅱ、Ⅰ级级响应。县指挥部根据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搜救行动。

  4.3 应急处置

  4.3.1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经进一步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县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并接受指令。

  4.3.2 县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后,由指挥长下达启动指令。值班员负责通知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

  4.3.3 建立与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构建临时船、岸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的通信畅通。信息处理组对应急事件作进一步了解;评估咨询组对应急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实施应急响应方案。

  4.3.4 现场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直接领导下,指导船舶、船公司全力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搜救资源,按应急响应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行动。

  4.3.5 现场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搜救或排险的效果报告县指挥部,对现场应急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并向县人民政府或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高一级应急事件预案的建议。

  4.3.6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不佳或无效,应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按以上应急响应步骤进行。如发现重要的新消息或新线索,应急响应行动需要重新开始时,县指挥部应重新调集搜救力量,按以上应急响应步骤进行。

  4.4信息发布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政府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经分析评估确定已无必要采取进一步应急响应行动时,县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宣布搜救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县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安置。在事故中伤亡的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或外侨部门负责安置。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5.2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编写《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指挥部,县指挥部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乡(镇)水上搜救专业队伍和部队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先期处置队伍,县水上搜救应急搜救基地的专业应急搜救队伍作为第二处置队伍,视情况请求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和省、市、相邻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增援队伍。

  6.2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将水上搜救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6.3通信保障

  县指挥部及办公室建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通讯联络方式,加强县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联系。

  6.4 物质与技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及备用制度等方案;县指挥部将配备多功能应急指挥车和多功能应急指挥艇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征用交通系统运输工具应对突发事件。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交通部门和县指挥机构应加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促使其熟练掌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乡(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预案演练,进一步明确各应急响应岗位责任,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补充、完善。

  7.2 奖励和责任

  对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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