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日常管理机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与风险评估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标准发布
3.4 预警的取消
4.疫情报告
4.1 疫情报告主体
4.2 疫情的确认
4.3 疫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4.4 报告形式
4.5 疫情报告内容
4.6 疫情发布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5.2 疫情分级
5.3 基本应急
5.4 扩大应急
5.5 未发生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响应
5.6 应急响应的终止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评估总结
7.应急保障
7.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 技术储备与保障
8.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2 表彰和责任追究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县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动物疫病防控坚持“积极防御、主动治理、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实行定责定岗定人,压实责任,落实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全链条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为筑牢我县生物安全屏障和保障畜禽等重要农产品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相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达到最有效地控制扑灭效果。
1.4.2 以人为本,群防群控。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4.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定期开展防控技术及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在应急状态下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科工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防治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由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防治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
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县防治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防治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对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和采取的措施。
2.2.2 防治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安排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3 防治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和防控工作的宣传,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协调各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培训防疫和应急处置人员;疫病诊断、疫情确认及分级;提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提出疫区划定,实施封控、解除封控的建议;对疫情损失进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方案;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培训和防疫物资的采购供应。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疫区封控和解除封控;实施动物防疫执法、监督;组织监督应急预备队和当地乡镇政府对疫区染疫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负责动物及产品执法、监督、检查等行政性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与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应急交通工具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负责开展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稳定市场价格。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控、强制扑杀、疫情发生时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及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经费保障,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疫扑疫经费;向上级申报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经费;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利用现有公路设施配合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卡。协助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在封控区设立公路、水路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有关样本防疫扑疫人员的调运运送,确保安全、快速。
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帮助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餐厨剩余物监管工作,加强餐厨剩余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明确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完善罚则;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存储、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强化监督检查和溯源追踪。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负责监督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对环境的影响,组织指导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选址及处理方式等工作,控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县商务局:负责疫情期间畜禽产品供应调度等工作;配合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重大人畜共患病人间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接触人群人畜共患病的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报告,突发人间疫情判定、预警和预防控制;做好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医疗救治,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县科工局:负责实验动物突发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检疫检验、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技术的科技攻关。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资源调查,分析、提供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发现陆生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畜牧水产事务中心通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打击市场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上市;协助做好关闭、封控市场等扑疫工作;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配合做好应急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应建立健全领导机构,落实专职人员,承担县防治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
2.3.1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3.2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疫病诊断,提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措施,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处置技术方案,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2.3.3应急预备队:预备队人员由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人和乡镇政府负责人,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员、官方兽医、动物疫病检验人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武警、交运、卫生防疫人员(人畜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人员名单定期调整。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县政府部署和扑疫要求,应急预备队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封控消毒、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专业人员到疫区帮助指导扑疫。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与风险评估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会同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及时开展收集、整理、汇总,定期召开专家疫情形势分析会,评估疫情发生风险,提出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并拟定相应对策。
3.2 预警级别
根据动物疫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动物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预警标准发布
特别严重预警、严重预警、较大预警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发出预警警报,一般预警由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向本辖区发出预警警报。
3.4 预警的取消
预警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依照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执行。
4.疫情报告
4.1 疫情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4.2 疫情的确认
(1)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开展临床诊断以及流行病学调查。
(2)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或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符合相关诊断技术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送检。疑似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或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授权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检,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
4.3 疫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与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林业局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4.4 报告形式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4.5 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其他易感动物的情况;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6 疫情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当本县发生疫情并涉本行政区域以外时,先启动本县预案,并立即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向上级申请调整响应级别。
5.2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5.3 基本应急
5.3.1 先期处置
(1)临时隔离。发生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对发病畜禽所在的自然村或场所采取临时性隔离措施,设置明显的隔离区域标志,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对病死动物、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控制人员出入,防止疫情扩散。
(2)采样送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派人到现场,规范采样,送市或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3)流行病学调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对疫情传染来源、传播方式、传播途径、易感动物的数量、结构及免疫情况等进行调查,对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流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物进行追踪调查。
5.3.2 启动应急预案
(1)诊断为疑似疫情时,根据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做好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相关场点作出封控决定,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2)疫情确认后,县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防治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按照相关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防治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5.3.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染疫动物和易感染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2)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清洗消毒,消灭病源。
5.3.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控疫区。县应急指挥部发布封控令,对疫区实行封控,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消毒;
(2)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并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3)对经评估生物安全的动物,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
(4)疫区内的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关闭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对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相关产品、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7)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8)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经风险评估后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5.3.5 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
(2)根据规定对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加强检疫监管;
(3)对经评估生物安全的动物,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
(4)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5)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6)封控期内,受威胁区再检测阳性的,应按照规定处置,经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的风险,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5.3.6 人员防护和医学观察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和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人与动物用疫苗、消毒药品、预防治疗药物、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对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防疫扑疫人员开展持续的医学观察。
5.3.7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
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卫健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人间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5.3.8 宣传报道
启动预案的同时成立疫情发布新闻中心,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
5.4 扩大应急
5.4.1 如果依靠本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需要上级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报告。
5.4.2 当国家、省、市启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时,本县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5 未发生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响应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对全县所有饲养的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全面消毒,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5.6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市农业农村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厅及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获批准后宣布。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县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应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
6.1.2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6.1.3县人民政府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确定补助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损失评估和补助。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的补偿费用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6.1.4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民政局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2 评估总结
6.2.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县防治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6.2.2 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社会经济损失评估;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7.应急保障
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物资、技术、专家、应急预备队等应急保障资源信息,建立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应急、合理原则,对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7.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1.1 应急队伍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指挥部部署和扑疫要求,应急预备队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封控消毒、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疫情处理工作。
7.1.2 物资保障
建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贮运方便、安全保险、交通便利区域,至少满足1起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
7.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切实加强畜牧水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及专家交流协作,探讨摸索重大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防控模式、区域化管理等,重点解决防控实际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开展横向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县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整体水平。
8.监督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平时状态下,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要会同有关职责部门、单位,面向本系统应急指挥和疫情处理预备队等应急处置人员,以突发动物疫情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业务培训与演练。
8.2 表彰和责任追究
8.2.1 表彰和奖励。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8.2.2 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阻碍依法扑疫等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县政府授权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改、审批单项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
9.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南县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