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4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14 09:23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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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南县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九条措施>

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4号)的政策解读

 

一、该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着力建设现代化新南县,促进我县招商引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坚持贯彻“工业强、农业优、三产活、项目兴、生态好”十五字方针,充分依靠特色资源,壮大医疗健康产业规模,推动了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当前招商引资工作存在的瓶颈障碍,创新完善工作机制,营造更加宽松、积极、务实、高效的投资促进氛围,释放招商引资新动能,创新激发有效投资活力,为我县医疗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势赋能,加快项目聚集,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确有必要。

二、该文件的起草概况

该文件于2021年11月由南县商务局起草,广泛征求了各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对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调研论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座谈会。2022年5月7日由县委依法治县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2022年5月25日,该文件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该文件已经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文件的主要依据及涉法内容

该文件主要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的通知》(益政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2年525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5月25日。为着力建设现代化新南县,促进我县招商引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医九条》主要包括9项内容,具体为: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新引进落户我县(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县),从事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等领域研发、生产、检测、技术咨询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投资协议,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条 用地建设项目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50万/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按照挂牌出让最终成交价出资摘牌、缴纳相关税费后,根据以下情形,分档给予产业基金扶持:

    (一)年实缴税收达到10万/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6万元/亩以上的摘牌价款;

    (二)年实缴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4万元/亩以上的摘牌价款;

    (三)年实缴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2万元/亩以上的摘牌价款;

    (四)年实缴税收达到25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所有的摘牌价款。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连续2个完整自然年度达到约定的,按上述条款给予产业基金扶持。土地摘牌后,项目用地达到“六通一平”(即通市政道路、污水管道、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和土地平整)条件后给予交付。

    第三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

    企业按照租赁合同足额缴纳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后三个月内不计算租期。投产后年实缴税收第一年达到50元/㎡的,给予当年租金等额产业基金扶持,第二年达到100元/㎡的,给予当年租金等额产业基金扶持;任一自然年度年实缴税收达到200元/㎡的(德昌产业园内的企业年实缴税收须达到260元/㎡),给予当年租金等额产业基金扶持。最长扶持期限不超过5年。

    第四条 财源培育补贴

    征地自建类项目、租赁标准化厂房类项目在正式投产之日起8年内,年实缴税收分别达到10万元/亩以上、200元/㎡以上的(德昌产业园内的企业年实缴税收须达到260元/㎡),可在任意年度分别申请3年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0%、2年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财源培育补贴期限为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8年内。

租赁标准化厂房类项目享受财源培育补贴前须扣除标准化厂房租金减免部分。

    第五条 设备购置补贴

    企业购买符合要求的高科技设备、智能制造设备投入生产,凭购买凭证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等单位认定后,给予10%的等额产业基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厂房装修补贴

    对租赁标准化厂房建设高标准无尘车间的给予补贴,其中十万级的按装修实际投入(不含办公设施、设备)金额的15%给予补贴,万级及以上的按装修实际投入(不含办公设施、设备)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注册认证扶持

    (一)在湖南省内首次取得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投产并销售的,给予每个品种30万元扶持资金;产品取得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投产并销售的,给予每个品种60万元扶持资金。

    (二)在湖南省内首次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投产并销售的,给予每个品种120万元扶持资金;产品取得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投产并销售的,给予每个品种200万元扶持资金。获得上述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扶持资金总额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扶持资金分两个阶段发放:

    第一阶段:取得注册证的,给予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费扶持(扶持标准参照国家、湖南省关于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执行,含检测费用);

    第二阶段:获得生产许可证并实缴税收不低于200元//年的,则给予该产品注册证扶持资金的剩余部分。

    (三)企业研发的产品获得美国FDA或欧盟CE证书,在南县投产且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每获得一个证书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四)生物医药类产品在取得注册证后,根据产品种类不同分别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 服务机构扶持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一体化平台(CDMO)及配套引进的技术咨询(专利保护、临床试验、注册申报等)、研发、检测、认证等服务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九条 附则

    措施涉及的补贴、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本地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推广,否则依约追回。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本措施中涉及的扶持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本措施所称的实缴税收是指企业正式投产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

    本措施所称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本措施与县委、县人民政府现行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一并执行,如有重复条款,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享受。本措施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投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布。《南县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八条措施》(南政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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