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学习和解读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22]11号),正式发布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信访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提升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党中央着眼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对制定《条例》作出部署安排。按照党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05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内容,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信访工作条例(送审稿)》报请党中央审议。2022年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条例》。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条例》。
(二)《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第一,《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定出台《条例》,坚持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对于提高党领导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第二,《条例》是坚持人民至上,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群众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通道,对于推动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作用,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具有重要意义,必将进一步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第三,《条例》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制定出台《条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对于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群众呼声,着力化解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信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加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围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体系等进行顶层设计,共6章50条。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规定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
《条例》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适应范围和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明确《条例》适应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向上述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应当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同时,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定位,即: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三个重要”的定位遵循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体现了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承担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着力点。
(二)规定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
《条例》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在党委统一领导方面,明确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定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在政府组织落实方面,规定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部署要求,履行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等职责。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方面,规定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全国信访工作。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在信访部门推动方面,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承担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等工作职责,同时规定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在各方齐抓共管方面,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拓宽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
《条例》还从信访部门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等方面明确信访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三)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同时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等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走访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三是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等行为。
同时,《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条例》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针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同时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针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通报、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针对申诉求决类事项,进一步细分为六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是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二是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部门;三是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四是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五是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适用于行政机关;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对属于第六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四)规定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条例》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一是强化信访工作督查,规定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二是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三是强化信访部门“三项建议”的职责。即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同时,《条例》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对机关、单位,规定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信访人,规定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例》的创新发展
与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相比,《条例》作为党中央制定的信访工作统领性、综合性法规,实现了一个领域、一个制度、一个文本、一个声音,有以下创新发展: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写入法规,对新时代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格局作出全新界定,明确了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二是从国务院《信访条例》仅适应于行政机关,扩展到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开展信访工作的主体,对各级党委如何领导信访工作,各级机关、单位如何开展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均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三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信访制度改革成果进行系统整合,总结固化提升了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和多元化解等一系列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四是构建起较为完整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突破国务院《信访条例》仅规定信访部门督办特定事项的局限,丰富了监督手段,强化了监督力度,为信访工作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中央和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均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制定出台《条例》的重大战略意义和历史意义,进一步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作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主要任务摆上重要议程,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要分别组织专题学习,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各级信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解决贯彻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大、政协、监察、司法机关和各级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在本级党委领导下,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形成贯彻落实《条例》、做好信访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加强宣传培训,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规定入心入脑、见行见效。根据中央的统一安排部署,全省《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将从5月份开始。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部门要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发动,扎实深入开展《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要把宣传《条例》作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的重要内容,依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法和“谁执法谁普法”考核等制度,推进《条例》宣传的制度化、常态化。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将《条例》学习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有计划、分级分批地组织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学习培训,组织信访干部全员培训,确保把握中央精神,吃透精髓。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条例》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三)健全领导体制,着力构建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新格局。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完善地方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和政府组织落实的工作制度。要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县级以上联席会议机制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要完善责任体系,通过组织推动、督查考核问责等办法,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压实各级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责任,在本地区迅速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一体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各方关切,加强正面宣传,促使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增强各级干部做好信访工作的自觉性与责任感,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为《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配套措施,推动形成健全完善、运行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停止执行情况,及时清理相关制度文件,统筹做好相关制度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切实做到顺畅衔接、平稳过渡,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分解细化《条例》规定的任务和要求,明确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任务和信访工作责任,逐项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形成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完备的信访工作配套制度体系。
(五)强化督促检查,把《条例》规定和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强化督查措施,通过专项督查、重点督查、联合督查方式,检查下级单位和所属部门是否认真组织教育培训,是否广泛开展专门宣传,是否对标规定抓好配套、调整完善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等等。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对组织学习培训、开展宣传教育、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等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和调研指导,推动工作相对滞后的地方和部门补短板、强弱项,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持续用力。要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列为信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谁执法谁普法”等法治工作考核的内容,将贯彻落实《条例》、开展信访工作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以过硬的工作措施保证《条例》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