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通知》精神执行到位,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同时,省政府领导批示,要彻底整治转供电违法违规加价问题。为确保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我省将整治转供电违规加价问题纳入今年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为此,我们迅速行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省直相关部门、企业和相关市场主体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转供电终端用户购电价格
《通知》明确各类转供电终端用户购电价格政策,提出了可操作的价格标准,最大程度消除了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加价的可能。同时,《通知》还规定,无论存在多少转供层级,终端用户购电价格始终保持不变。
1.转供电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按0.604元/千瓦时执行。
2.工商业终端用户(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分两种情况,一是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执行。二是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按转供电主体当月向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执行。
以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为例,安装了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按低谷0.5003元/千瓦时、平段0.7003元/千瓦时、高峰0.8503元/千瓦时、尖峰0.9503元/千瓦时标准收取。安装非分时电表的,电费收取标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
(二)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
《通知》进一步对转供电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
1.明确电价定价权限在政府。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转供电主体不得随意制定电价收费标准,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
2.明确相关电费承担主体。一是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不得由终端用户承担;二是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不得通过电费收取,需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将转供电损耗费纳入运行维护费中处理,不再向终端用户分摊,促进物业或转供电服务单位加强管理,减少不合理损耗。
3. 明确信息公开要求。要求转供电主体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等,及时向辖区内用户依法公布转供电价格政策、分用电类别的用电量及电费收支等情况,自觉接受终端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要求切实做到清清楚楚收费、明明白白消费。
(三)着力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通知》分别从增量和存量两个方面着手,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切实减少转供电行为。
1.从源头上限制转供电行为增加。一是明确企业要按照“一户一表”技术标准建设,为抄表到户创造条件;二是明确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移交电网公司运行维护,相关运行维护成本纳入输配电价疏导。
2.从政策上引导转供电行为逐步消减。一是城镇老旧小区方面,明确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电网公司加快改造进度,到“十四五”期末,全面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户表改造。二是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提出转为直供且具备直抄条件的,参照“三供一业”方式,由政府主导,政府、企业和用户共同分担改造费用的,电网公司必须接受并完成改造。三是短期内无法完成改造的工业园区,电网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其终端用户的分时电表改造。
(四)加大政策宣传与督导力度
《通知》要求发改部门、电网公司加大转供电政策宣传力度,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发改部门加强工作督导,将转供电治理情况纳入各市州优化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结果。
(五)严格查处转供电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市场监督部门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的检查力度,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