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27 08:52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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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29日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17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司长杜亚玲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一、《条例》颁行背景

改革开放40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市场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

  目前,人力资源市场已经成为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重要手段,是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实现就业的主要载体,推动实现了由“就业找市长”到“就业找市场”的根本性转变,为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支撑。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2万家,从业人员58.37万人,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44万亿元,为2亿多人次就业创业和流动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要求要结合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工作实际,制定一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与管理的行政法规。司法部、人社部起草了《条例》草案,经反复修改论证,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条例》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颁行目的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都提出了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设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在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动能,这对于推动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人力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当中突出问题的解决,《条例》坚持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就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作出了一系列的明确的规定。

  《条例》主要着眼于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解决市场体系的统一性问题,通过立法手段,推动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第二,解决市场要素的流动性问题,明确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机制。第三,解决市场运行的规范性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四,解决市场主体的公平性问题,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第五,市场监管的强制性问题,对人力资源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系统规定,是做好新时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下一步,人社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更好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回应关切

1、问:《条例》在适用范围上如何把握?

  答:《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条就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来说:第一,《条例》规范的主体涵盖了人力资源市场所有的主体;第二,《条例》是一般法,对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均适用;第三,《条例》主要对求职、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等外部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进行规范,与之对应的内部人力资源活动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问: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现状如何?

  答: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生产性的服务业,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人社部这几年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等,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然,在看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注意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功能比较单一,还有一些服务存在着同质化的现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一些新技术、新方法提供服务的方式还不够多,服务的效率还不够高。

  因此,这次在《条例》中专门提出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特别是进一步的明确了政府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方面的法定职责,同时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发展,鼓励并规范发展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等业态,对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和经营性的服务体系的职责定位、服务范围、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都作出了一些规定。

3、问: 《条例》在“放管服”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放管服”改革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决策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方面态度坚决、推行有力,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在研究制定《条例》过程中,坚持把“放管服”理念贯穿始终。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的准入限制。《条例》将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即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整合为一项,并进一步把许可范围缩减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二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提出要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注重运用信息公示、随机抽查、信用约束、国家标准、行业自律等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构建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

  三是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的公共服务。《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明确了国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不断地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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