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 保护范围的通告》(南政告〔2026〕4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23 09:31 信息来源:南县水文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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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南政告〔2026〕4号)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目的

  为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服务全县高质量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湖南省水文条例》(2025年7月31日修订版)等法规要求,结合南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主要划定对象

  1.专用水文站:南洲水文站;

  2.专用水位站:青树嘴水位站;

  3.雨量站(6处):班咀、中鱼口、麻河口、浪拔湖、茅草街、明山头;

  4.墒情站(8处):武圣宫、新城、华阁镇、同湖、荣福、创丰、三仙湖、班咀;

  5.地下水站(6处):南洲、明山头、三岔河、牧鹿湖、麻河口、厂窖。

  三、保护范围划定

  (一)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水文站、水位站)

  1.南洲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处,沿南茅河左岸以河道管理范围为边界。

  2.青树嘴水位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处,沿五七河左岸以河道管理范围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雨量站、墒情站、地下水站)

  雨量站、墒情站、地下水站均以对应监测设施周边20米作为环境保护边界。

  四、保护范围管理要求与禁止行为

  (一)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协助做好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对该水文设施有管理权限的水文部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六、实施与有效期

  1. 施行时间:自通告公布之日(2026-09-23)起生效;

  2. 有效期:5年。

  七、公众提示

  1.建设项目选址、施工前应核对是否落入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避免违规作业。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的法定义务,发现损毁水文设施行为,可向水文部门反映,联系电话:0737-523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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