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3〕353号
南农(渔政)罚〔2023〕353号
当事人:陈X明,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0月7日,60岁,身份证号码为4323**********6198,无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158****7931。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4月1日17时10分,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禁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南县禁渔区三仙湖水库青树嘴镇新建村段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捕捞行为,上报局机关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所用的渔具属于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当事人所用渔具(三重刺网)1条(长95m,宽1.4m,网目第一层270mm,第二层106mm,第三层280mm。),水裤1条(长1.2m,宽0.5m),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整个过程有照片为证。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了在南县禁渔区三仙湖水库青树嘴镇新建村段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捞案的事实,此次捕捞为首次捕捞,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主动上交了捕捞渔具,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渔具认定书1份、当事人捕捞位置图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现场勘验照片23张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渔政)告〔2023〕353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违反了南县人民政府南政告[2022]1号文件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参照《关于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文件 “五、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对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小型网具、钓具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危害较轻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的,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渔获物的数量、价值等情节,对确属情节轻微、对渔业资源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可以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由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基于当事人主动上捕捞工具,无渔获物,且无违法所得,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捞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87040********027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