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4〕352号

发布时间:2024-06-20 15:54 信息来源:三仙湖镇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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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龚XX,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4月22日,60岁,身份证号码为43232219640422****,无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136****5651。

  当事人南县禁渔区藕池中支下柴市段进行违规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8日13时11分,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禁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南县禁渔区藕池中支下柴市段进行违规垂钓,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垂钓行为,上报局机关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当事人所用渔具(拟饵复钩钓具)1个,进行了扣押决定书,由当事人进行确认并且签字,整个过程有照片为证。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了在南县禁渔区藕池中支下柴市段涉嫌进行违规垂钓的事实。

  此次垂钓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主动上交了捕捞渔具,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户籍证明1页、询问笔录3页、现场勘验笔录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页、当事人捕捞位置图1页、现场勘验照片9张、等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渔政)告〔2024〕35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之规定,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反了《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渔区的通告》南政告(2022)1号文件之规定。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钓具(拟饵复钩钓具一个);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430015010670****0023)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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