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医保处字〔2024〕第7号)

发布时间:2024-06-21 15:07 信息来源:南县医疗保障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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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南县旭诚肾病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PC90E1D

  住所或地址: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滨江农贸市场二期临街栋

  (单位)法定代表人:文莉平

  根据南县医疗保障局稽核中心检查发现该院违规问题,2024年5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21日,本局对稽核检查发现该院违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医保基金使用方面存在医疗服务项目超标准收费的问题。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事实:

  一、收取“钾”、“钠”、“氯”、“钙”测定四项费用同时收取“电解质常规测定”费用,“电解质常规测定”费用为重复收费。2022年共174人次,单价16.2元/套,违规问题总金额2818.8元,其中医保金2114.1元;2023年共45人次,单价14元/套,违规问题总金额630元,其中医保金504元。该问题共涉及金额3448.8元,其中医保金2618.1元。

  二、收取“C—反应蛋白测定”费用同时收取“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费用,“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费用为重复收费。问题涉及181人次,单价18元/项,涉及金额3258元,其中医保基金244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文莉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相关病历资料、患者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询问笔录、相关问题医保数据用以证明“电解质常规测定”、“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为重复收费。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办案人员依法收集核查,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4年5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医保罚告字〔2024〕第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说明无陈述、申辩事项,不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规定,属于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5061.6元。

  当事人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对违规问题的查处,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主动减轻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危害后果,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轻微D档情形)、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将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   5061.6元退回至医保基金专户;约谈法定代表人;对当事人违规问题涉及医保金5061.6元予以1倍处罚,计5061.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

  户名:南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账号:4300********52502937-0001

  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

  户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45********0041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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