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祖祥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茅政(禁烧)罚决字〔2024〕3号
当事人:宋祖祥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0年9月30日
身份证号码:43232219700930****
住址:湖南省南县三岔河乡新成村第一村民小组
当事人非法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7月24日16时38分,茅草街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秸秆禁烧巡查时发现新城村一处火点。当日18时04分经茅草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核实:火点位于该村5组,当事人为该村1组村民宋祖祥,其于当日16时00左右开始点火焚烧承包田稻草秸秆。现场有3处火点痕迹,过火面积共700平方米。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的全程陪同下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在镇执法大队办公室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了露天焚烧稻草秸秆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勘验笔录1份
3.询问笔录1份
4.火点位置图1张
5.火点现场图片1张
6.执法人员示证图片1张
7.当事人指认现场图片1张
8.当事人接受询问图片1张
9.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2024年7月25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茅政(禁烧)罚告字〔2024〕3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焚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及《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第一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茅草街镇财政所缴纳罚款(开户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82012450000000014),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