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华阁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政罚决字〔2024〕003号
南县华阁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政罚决字〔2024〕003号
行政相对人:周**
身份证号码:43231*******1778
家庭住址:南县华阁镇寄山村原东方红八组
经查明,2024年10月30日12时50分左右,行政相对人周**在南县华阁镇华阁村原华红四组(东经:112.6180879、北纬:29.303234)承包责任田里露天焚烧水稻秸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4年10月31日,南县华阁镇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周**直接送达了《南县华阁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华政罚告字〔2024〕0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行政相对人周**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本行政机关研究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行政相对人周**清理焚烧现场,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华阁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华阁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