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4〕104 号
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4〕104 号
当事人:蒋** 身份证号码:432322********1771
住所:南县华阁镇老河村第八组 电话:153******88
当事人蒋**使用禁用的渔具钩刺耙刺(锚钩)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6月30日21时30分左右,当事人在南县明山头镇明山电排河盘山街段进行非法捕捞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发现。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捕捞,对其所使用的渔具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其使用的捕捞工具、渔获物申请扣押和拍照取证。随后将当事人及其使用的捕捞工具、获得的渔获物一起带到华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问询,制作了询问笔录、进行了渔具认定。经调查当事人此次捕捞无违法所得,系首次捕捞。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捕捞位置图、行政处罚案件事项审批表 、渔法认定意见、扣押决定通知书、涉案相关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且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钩刺耙刺(锚钩)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依照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3项“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第九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如下处理:
1、没收锚鱼设备一套(暂存于华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没收渔获物20.4千克(已捐赠给华阁镇敬老院);
3、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027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