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4〕105号

发布时间:2025-01-07 10:26 信息来源:南县华阁镇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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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4〕105号

  当事人:蔡*        身份证号码:430921********1752

  住所:南县华阁镇白泥洲村第六村民小组   电话:177******76

  当事人蔡*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9月24日0时35分,当事人在南县华阁镇藕池河东支华东村段准备将锚杆抽出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发现。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其所携带的渔具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其携带的工具申请扣押和拍照取证。随后将当事人及其携带的工具一起带到华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问询,制作了询问笔录、进行了渔具认定。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捕捞位置图、行政处罚案件事项审批表 、渔法认定意见、扣押决定通知书、涉案相关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且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渔法目录。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规定。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数额;”,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027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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