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罚决字〔2025〕第03号

发布时间:2025-03-14 16:13 信息来源:南县林业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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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非法利用(食用)野生保护动物案

  被处罚人:刘X元,性别:女,出生日期:1975年02月29日

  身份证号码: 4323**********4822联系电话:199****7190,现住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双堰路

  主要案情事实:

  2025年2月18日,下午15点05分,南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股在市场及各餐馆饭店进行例行野生动物巡查的过程中,于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72-74号小城炊烟饭店冷藏库内发现疑似野生鸟类死体4只,初步了解这4只疑似野生鸟类死体是当事人刘X元以食用为目的购买的,执法股立即将4只疑似野生鸟类死体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保存地点南县林业局。

  2月19日上午,执法股对当事人刘X元进行询问。经了解,当事人刘X元是小城炊烟门店的法人代表,其于2月15日购买4只斑鸠准备自己食用,且无法提供该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2月21日经益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送检的4只鸟类动物(去毛死体)是珠颈斑鸠,该物种是国家“三有”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总货值1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询问笔录;2、当事人指认证据照片;3、执法股现场执法照片;4、益阳市林业局动植物保护科鉴定意见;以上证据均由本机关依法取得,查证属实,并经违法当事人质证后没有异议。

  本机关认为:刘X元以食用为目的购买野生保护动物珠颈斑鸠4只(去毛死体)并放于冷藏柜中,涉案总货值1200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第四款: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实物珠颈斑鸠4只(去毛死体);

  2、并处当事人刘X元实物价值8倍共计96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工商银行(账号:191202*********826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林业局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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