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5〕451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10:59 信息来源:南洲镇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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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5〕451号

  当事人:黄志云

  住所:湖南省华容县操军镇南华村十一组

  身份证号码:430623******5718

  当事人黄志云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6日15时25分,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藕池河东支南县南洲镇赤松亭社区段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当即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责令其停止捕捞,并立即上报局机关获得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扣押现场笔录》一份和《扣押通知书》一份,并将当事人及当事人所用捕捞工具及捕获的渔获物3.35公斤(1条鲤鱼、3条红眼鳟、2条鲫鱼、62条白条)带回南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进行了渔法认定。

  经查:当事人本次是首次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的电鱼设备为:一台红色无牌锂电池;一个黑色科技创新逆变专家28000AV逆变器;一根自制竹竿电打竿,长度是2.67米;一根自制竹竿电抄网,长度是2.6米;一个改装绿色旧喷雾器壶用来装锂电池和逆变器;一个白色塑料壶用来装渔获物。渔获物总重3.35公斤(1条鲤鱼重1.35公斤、3条红眼鳟0.7公斤、2条鲫鱼0.25公斤、62条白条重1.05公斤,渔获物已全部死亡变质,已做无害化处理)。整个过程当事人陪同并有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具体情况;

  4、扣押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时所涉物品证据证明;

  5、渔法认定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捕捞方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6、当事人捕捞位置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的具体位置;

  7、办案示证、勘验照片、捕捞现场照片共2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现场情况;

  8、渔获物无害化处理照片3张,渔获物处理证明;

  9、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本机关于 2025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黄志云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黄志云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黄志云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黄志云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湘检〔2023〕99号《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认定问题的规定“对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捕获水产品不满三十公斤且价值不满伍佰元;捕获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不满五公斤且价值不满二百元的,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符合《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犯罪处理”。根据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17项(渔业)序号1违法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序号2违法行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黄志云改正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3.35公斤(1条鲤鱼重1.35公斤、3条红眼鳟0.7公斤、2条鲫鱼0.25公斤、62条白条重1.05公斤,渔获物已全部死亡变质,已做无害化处理);

  2、没收捕捞渔具电鱼设备一套;

  3、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002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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