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公罚〔2025〕01001号

发布时间:2025-05-21 10:35 信息来源:南县卫生健康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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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公罚〔2025〕01001号

  被处罚人:南县XX宾馆(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XXX路XXX号,投资人:王XX、性别:女、年龄;6X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75XXXX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XXXXXXXXXXXXXX,住址:南县南洲镇XX巷XXX号附XX号,负责人:曹XX、性别:女、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309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138XXXXXXXX。住址:南县南洲镇XXXX小区X栋XXX。

  2025年4月23日下午南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XX、XX对南县XX宾馆进行监督检查,经初步调查,南县XX宾馆涉嫌存在未按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未按照规定对布草保洁,未按要求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规定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现场提取了该宾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授权委托书》1份,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检查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予以记录。

  经查实,该宾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或卫生评价,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该宾馆布草车放在机房内。布草车和搁板上,未按照规定对布草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该宾馆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由该宾馆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宾馆的主体资格,该单位合法存在。详细了解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日期、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证据二:由该宾馆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宾馆合法经营,了解其许可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 

    证据三:南县XX宾馆投资人王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XX宾馆投资人王XX的的身份信息等情况。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南县XX宾馆负责人曹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XX宾馆负责人曹XX的的身份信息等情况。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五:投资人《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XX宾馆合法经营,负责人等信息。

  证据六: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XX宾馆负责人曹XX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宾馆的违法事实,详细核实违法行为。

  证据七: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XX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5-01-0103):

  证明事项: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XX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

  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记录,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有效、合法。

  以上证据由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XX宾馆负责人曹XX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南县卫生健康局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公罚告 〔 2025 〕 001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该宾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冬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节第一条“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30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宾馆布草放置在机房内,布草车上和搁板上,未按照规定对布草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节第二条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30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宾馆内未放置安全套和安全套发售设施,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规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贵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三节第五条违法行为:“1.从轻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裁量基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7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到该宾馆经营规模小,经营状况不佳,且当事人有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予以XX宾馆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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