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公罚〔2025〕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公罚〔2025〕002号
被处罚人:南县南洲镇xx美甲美睫店 地址:南县南洲镇xxxxx,经营者:朱xx,女,xx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联系电话:186xxxxxxxx,住址:南县南洲镇xxxx。
南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2025年8月7日对南县南洲镇xx美甲美睫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不能提供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限七日内改正。2025年8月19日对南县南洲镇xx美甲美睫店进行监督复查发现该店仍不能提供卫生管理档案。经初步调查,南县南洲镇xx美甲美睫店涉嫌未按照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卫生监督员现场提取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检查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予以记录。
经查实,南县南洲镇xx美甲美睫店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由你店提供的南县南洲镇xx美甲美睫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该单位合法存在。详细了解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日期、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证据二:由你店提供的南县南洲镇xx美甲美睫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合法经营,了解其许可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证据三:南县南县南洲镇xx美甲美睫店经营者朱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县南县南洲镇xx美甲美睫店经营者朱xx的身份信息等情况。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南县南洲镇xx美甲美睫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编号:2025-01-0147,编号:2024-01-0160),《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5-01-0147)。
证明事项: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南县南洲镇xx美甲美睫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以及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南县南洲镇xx美甲美睫店经营者朱xx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与当事人的供述一致,完全证实该店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
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均进行了记录,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有效、合法。
以上证据由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当事人朱xx签字确认,与本案案情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能充分证明你店的违法事实,南县卫生健康局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公罚告〔2025〕002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的规定,参照《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节第四条中从轻情形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该店经营规模小,经营状况不佳,1个人经营,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在被查处后,能够积极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有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实际情况,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6408265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