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公罚〔2025〕002号

发布时间:2025-09-04 09:41 信息来源:南县卫生健康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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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公罚〔2025〕002号

被处罚人:南县南洲xx美甲美睫 地址:南县南洲镇xxxxx经营者xxxx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联系电话:186xxxxxxxx,住址:南县南洲镇xxxx

南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202587南县南洲xx美甲美睫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不能提供卫生管理档案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限七日内改正。2025819南县南洲xx美甲美睫进行监督发现该店仍不能提供卫生管理档案。经初步调查,南县南洲xx美甲美睫店涉嫌未按照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卫生监督员现场提取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检查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予以记录。

经查实,南县南洲xx美甲美睫店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由你店提供的南县南洲xx美甲美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该单位合法存在。详细了解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日期、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证据二:由你提供的南县南洲xx美甲美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合法经营,了解其许可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证据三:南县南县南洲xx美甲美睫经营者朱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南洲xx美甲美睫经营者朱xx的身份信息情况。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南县南洲xx美甲美睫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编号:2025-01-0147,编号:2024-01-0160),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5-01-0147)。

证明事项: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南县南洲xx美甲美睫进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以及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南县南洲xx美甲美睫经营者朱xx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与当事人的供述一致,完全证实该店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

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均进行了记录,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有效、合法。

以上证据由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当事人xx签字确认,与本案案情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能充分证明你店的违法事实,南县卫生健康局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公罚告〔2025〕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的规定,参照《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节第四条中从轻情形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该店经营规模小,经营状况不佳,1个人经营,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在被查处后,能够积极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有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实际情况,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640826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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