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放罚〔2025〕001号
被处罚人:厂窖镇XX村宋X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宋X;性别:男;年龄:XX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XXXX;地址:厂窖镇XX村)
2025年7月29日我局接群众匿名举报厂窖镇XX村宋X卫生室无《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南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经查实,厂窖镇XX村宋X卫生室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于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7月29日予以立案查处。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厂窖镇XX村宋X卫生室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于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厂窖镇XX村宋X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
证明事项: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厂窖镇XX村宋X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厂窖镇XX村宋X卫生室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于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照片7张;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厂窖镇XX村宋X卫生室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于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医师执业助理证书》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宋X具有执业资格。
证据五:《医师执业助理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宋X具有执业资格。
证据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厂窖镇XX村宋X卫生室是合法医疗机构以及其基本信息情况。
证据七:宋X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宋X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违法行为发生时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和其身份信息等情况。
证据八:就诊病人登记本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厂窖镇XX村宋X卫生室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于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开展过放射诊疗工作。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放罚告〔2025〕001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厂窖镇XX村宋X卫生室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厂窖镇XX村宋X卫生室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