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传罚〔2025〕001号
被处罚人:茅草街镇XX社区王X卫生室(法定代表人:王X 性别:男;年龄:XX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XXXX;住址:南县茅草街镇XXX)
2025年8月11日,南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茅草街镇XX社区王X卫生室开展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以下问题: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不能出示牙科器械定期消毒和灭菌效果检测报告)。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8月11日予以立案查处。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茅草街镇XX社区王X卫生室未建立消毒管理制度且未定期开展消毒灭菌效果检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茅草街镇XX社区王X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茅草街镇XX社区王X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茅草街镇XX社区王X卫生室未建立消毒管理制度且未定期开展消毒灭菌效果检测违法事实。
证据三:照片9张;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茅草街镇XX社区王X卫生室未建立消毒管理制度且未定期开展消毒灭菌效果检测违法事实。
证据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茅草街镇XX社区王X卫生室是合法医疗机构以及其基本信息情况。
证据五:王X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王X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违法行为发生时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传罚告〔2025〕001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茅草街镇XX社区王X卫生室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茅草街镇XX社区王X卫生室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8895;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