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公罚〔2025〕004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10:15 信息来源:南县卫生健康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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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公罚〔2025〕004号

  被处罚人:南县南洲xxx美甲店 地址:南县南洲镇沿湖路xxx号,经营者:杨xx,女,xx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联系电话:xxxxx,住址:南县xxx村。

  南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丁xx(执法证号:xxxxx)、贾xx(执法证号:xxxxx),2025年9月4日对南县南洲xx美甲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不能提供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限七日内改正。2025年9月15日对南县南洲xx美甲店进行监督复查发现该店仍不能提供卫生管理档案。经初步调查,南县南洲xx美甲店涉嫌未按照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卫生监督员现场提取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检查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予以记录。

  经查实,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由你店提供的南县南洲xx美甲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该单位合法存在。详细了解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日期、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证据二:由你店提供的南县南洲xx美甲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合法经营,了解其许可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证据三:南县南县南洲xx美甲店经营者杨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县南县南洲xx美甲店经营者杨xx的身份信息等情况。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南县南洲xxx美甲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编号:2025-01-0183,编号:2024-01-0190)、《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5-01-0183)。

  证明事项: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南县南洲xxx美甲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以及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南县南洲xxx美甲店经营者杨xx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与当事人的供述一致,完全证实该店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

  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均进行了记录,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有效、合法。

  以上证据由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当事人杨xx签字确认,与本案案情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能充分证明你店的违法事实,南县卫生健康局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公罚告〔2025〕01004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你(单位)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 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的规定,参照《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节第四条中从轻情形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该店经营规模小,经营状况不佳,1个人经营,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在被查处后,能够积极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有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实际情况,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6408265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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