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5〕第553号
发布时间:2026-01-05 16:30
信息来源: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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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周某
身份证号码:430921********3212
住 所: 南县麻河口镇****
当事人周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0月11日9时25分,南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麻河口镇官正垸村抗旱渠进行电鱼,当即示证并责令当事人停止捕捞,同时将情况上报局机关批准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作了现场勘验笔录。随后将当事人及其捕捞工具带到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当事人陈述了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
周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进行捕捞行为,违法事实确凿。此次捕捞系当事人第一次捕捞,渔获物:11条鲫鱼,计重0.2Kg;61条刁子鱼,计重0.7Kg,总重量0.9Kg。无违法所得。
经查,周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南县人民政府文件南政告[2022]1号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身份证信息、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所涉渔法认定意见、财物清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执法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勘验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已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照湘检【2023】99号第一条“对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捕获水产品不满三十公斤且价值不满五百元;捕获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不满五公斤且价值不满二百元的,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符合《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列1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序列2违法行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基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上交捕捞渔具,无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9Kg(渔获物腐烂变质已掩埋处理);
2、处罚款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南县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420000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 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