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5〕第555号

发布时间:2026-01-05 16:33 信息来源:南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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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周某某    身份证号码:432322********16617

  住  所:益阳市南县乌嘴乡****

  电  话:173****8385

  当事人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1月20日19时04分,当事人在藕池河东支东风桥村段准备将锚杆抽出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所携带的渔具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其携带的捕捞工具进行扣押,随后将当事人及其携带的捕捞工具带到南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当事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已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数额”。

  基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上交捕捞渔具,无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2450000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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