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5〕第556号
当事人:何某某 身份证号码:430721********4610
住 所:常德市安乡县****
电 话:173****8385
当事人使用活饵(泥鳅)进行垂钓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1月21日9时58分,当事人在南县麻河口镇藕池河中支金家铺村段使用活饵(泥鳅)进行垂钓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所垂钓的渔具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其垂钓的渔具进行了扣押,随后将当事人及其垂钓的渔具带到麻河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当事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四款:“……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含活虾)饵料垂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已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为:……“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及辅助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上交违规垂钓渔具,无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活饵(泥鳅)进行垂钓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钓具一副;
二、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2450000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