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林罚决字〔2025〕第08号
案件名称:非法利用(出售)野生动物案
被处罚人:姓名:李XX,出生日期:1970年10月01日,身份证号码:4323**********1911,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茅草街镇集贸市场,联系电话:132****6373。
主要案情事实:
2025年12月03日下午15时,南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股接到森林公安线索移送函,函中说明2025年12月02日08时20分,森林公安民警刘蓬来、张国辉在对南县茅草街镇集贸市场的检查中,于南县茅草街镇集贸市场某烟酒食品行门店内发现56条冰冻蛇尾、6条冰冻蛇、2袋活蛇。因该案不涉嫌犯罪,故移交至林业局办理。
12月5日,南县林业局对该案立案。12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了解当事人李XX购买68条(6条活体、6条冷冻死体、56条蛇尾)疑似乌梢蛇放于自营门店内出售,其售卖的蛇主要被用于食用,且无法提供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及野生动物售卖专用标识等合法手续。当事人李XX提供了其购买蛇的来源和联系方式。
12月8日经益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送检的68条蛇类动物(6条活体、6条冷冻死体、56条蛇尾)是68条乌梢蛇,该物种为国家“三有”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总价值20400元。
12月11日经调查,涉案的蛇来源于有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养殖场。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46号令),养殖的野生动物价值按照基准价的50%计算,为10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2、指认证据照片;3、公安现场执法照片;4、益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意见;5、《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46号令);6、证人证言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以上证据均由本机关依法取得,查证属实,并经违法当事人质证后没有异议。
本机关认为:李XX非法利用(出售)乌梢蛇68条(6条活体、6条冷冻死体、56条蛇尾),且没有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及野生动物售卖专用标识等合法手续,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实物乌梢蛇68条(6条活体、6条冷冻死体、56条
蛇尾);
2、并处当事人李XX实物价值2倍共计204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工商银行(账号:191202*********826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