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茅政(禁烧)罚决字〔2025〕18号
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茅政(禁烧)罚决字〔2025〕18号
当事人:黄**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66年12月29日
身份证号码:43232219661229****
住址:湖南省南县青树嘴镇农丰村第九村民小组
当事人非法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1月16日21时22分,茅草街镇禁烧办工作人员在利用铁塔哨兵监控巡查时发现:庆丰村有1处火点,立即通知该村进行了处置。17日9时30分经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核实:火点位于庆丰村双丰7组,当事人为青树嘴镇农丰村9组村民黄**,其于16日21时左右开始点火焚烧承包稻虾田水稻秸秆。现场有1处火点痕迹,过火面积1.5亩。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的全程陪同下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在镇执法大队办公室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了露天焚烧水稻秸秆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勘验笔录1份
3.询问笔录1份
4.火点位置图1张
5.火点现场图片1张
6.执法人员示证图片1张
7.当事人指认现场图片1张
8.当事人接受询问图片1张
9.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2025年1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茅政(禁烧)罚告字〔2025〕18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焚烧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及《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划定的通告》(南政告〔2025〕4号)第二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为南县耕地全域,禁烧时段为全时段。”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焚烧秸秆火点面积大,影响恶劣,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南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账号:82012450000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