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茅政(禁烧)罚决字〔2025〕26号
发布时间:2026-03-19 10:24
信息来源: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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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52年11月5日
身份证号码:43232219521105****
住址:湖南省南县八百弓乡太安村第十七村民小组
当事人非法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2月2日10时,茅草街镇禁烧办工作人员在禁烧巡查时发现:灵官洲村有1处焚烧痕迹,立即通知该村及镇执法大队进行处置。当日15时20分经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核实:火点位于灵官洲村太安17组,当事人为该村17组村民张**,其于2日10时左右开始点火焚烧承包稻虾田水稻秸秆。现场有1处火点痕迹,过火面积280平方米。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的全程陪同下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2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家中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了露天焚烧稻草秸秆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勘验笔录1份
3.询问笔录1份
4.火点位置图1张
5.火点现场图片1张
6.执法人员示证图片1张
7.当事人指认现场图片1张
8.当事人接受询问图片1张
9.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