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茅政(禁烧)罚决字〔2025〕32号

发布时间:2026-03-19 10:43 信息来源: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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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秦**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69年10月31日

  身份证号码:43232219691031****

  住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同福村第八村民小组

  当事人非法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2月14日10时10分,茅草街镇禁烧办工作人员在禁烧巡查时发现:福兴村有1处火点,立即进行了处置。当日15时30分经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核实:火点位于福兴村19组,当事人为该村同福8组村民秦**,其于当日10时左右开始点火焚烧承包稻虾田水稻秸秆。现场有1处火点痕迹,过火面积20平方米。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的全程陪同下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日执法人员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了露天焚烧稻草秸秆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勘验笔录1份

  3.询问笔录1份

  4.火点位置图1张

  5.火点现场图片1张

  6.执法人员示证图片1张

  7.当事人指认现场图片1张

  8.当事人接受询问图片1张

  9.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2026年2月9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茅政(禁烧)罚告字〔2025〕3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焚烧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及《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划定的通告》(南政告〔2025〕4号)第二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为南县耕地全域,禁烧时段为全时段。”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焚烧秸秆火点面积较小,积极整改,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南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账号:82012450000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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