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6〕0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医罚〔2026〕006号
被处罚人:杨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XX岁)
2026年5月26日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交办关于南县XX医院相关问题的交办函,我单位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执业助理医师杨X在执业医师唐XX、胡X未在场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唐XX工号完成病历书写并加盖唐XX、胡X印章签名,违反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5月26日予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已收集XX医院与杨X医生的劳动合同;南县XX医院出具易X为南县XX医院职工证明1份。
证明事项:证明杨X和易X为南县XX医院职工,杨X自2022年开始在南县XX医院工作至今。
证据二:杨X独立书写的医学病历(姓名:傅XX,病案号:260327XXXX),(姓名:周XX,病案号:260418XXXX);南县XX医院出具的唐XX住院情况说明、南县XX医院出具的唐XX《骨伤科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收集杨X自2024年起共书写的XXX份病历清单。
证明事项:证明唐XX住院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13日且后续一直未在医院上班,在此时间段内的两份病历(姓名:傅XX,病案号:260327XXXX),(姓名:周XX,病案号:260418XXXX)均由杨X独立书写并加盖唐XX签字章;证明杨X自2024年起共书写XXX份病历。
证据三:收集南县XX医院7层医生办公室监控截图6张、唐XX通话记录截图8张。
证明事项:证明2026年4月18日至4月21日,南县XX医院7层医生办公室未见唐XX上班,在此时间段内的医学病历(姓名:周XX,病案号:260418XXXX)由杨X独立书写并盖唐XX签字章;证明在此时间段内杨X和唐XX并无通话记录,杨X在书写病历并盖唐XX签字章时未与唐XX联系。
证据四:唐XX授权给南县XX医院《医生私人印章授权书》复印件1份;南县XX医院出具的《关于本院执业医师使用签章的备案通知》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医院制定有执业医师签章使用与备案管理制度,南县XX医院院方有唐XX的签名章并将其授权给杨X进行书写病历盖章。
证据五:杨X、胡X、易X、杨XX、刘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违法时具有完全的行政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本次调查中所有证人的身份信息,确认其证人资格及证言的合法性。
证据六:杨X、胡X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胡X《职称证书》、《医师多机构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杨X、胡X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杨X为执业助理医师,胡X为执业医师,在从事涉案诊疗活动期间具备相应执业资质。
证据七: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南县卫生健康局《现场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XX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询问笔录》杨X6份、唐XX2份、易X1份、杨XX4份、胡X4份、刘X1份。
证明事项:相关证人的身份及杨X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其证言与证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0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6〕006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杨X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 项以上 6 项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杨X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地址: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局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