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6〕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医罚〔2026〕007号
被处罚人:罗XX(罗X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XX岁)
2026年5月26日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交办关于南县XX医院相关问题的交办函,我单位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院医师罗XX(执业类别:临床,执业范围:内科专业)于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违规跨专业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5月26日予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南县XX医院出具的罗XX、唐XX为医院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
证明事项:证明罗XX系南县XX医院在岗执业医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二:罗XX《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收集《湖南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湖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及规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通知》(湘中医药[2023]7号)文件复印件1份;收集《南县卫生健康局关于罗XX同志未参加西学中培训备案的证明》1份。
证明事项:证明罗XX注册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罗XX也未参加西学中培训,不具备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资质;
证据三:罗XX涉及跨执业类别执业,收集病历12份(姓名:邓X,病案号:20242XXXX),(姓名:郭XX,病案号:20232XXXX),(姓名:田XX,病案号:20242XXXX),(姓名:黄XX,病案号:20242XXXX),(姓名:李XX,病案号:20242XXXX),(姓名:刘XX,病案号:20232XXXX),(姓名:张XX,病案号:20242XXXX),(姓名:郭X,病案号:20242XXXX),(姓名:张XX,病案号:20242XXXX);(姓名:夏XX,病案号:20242XXXX);(姓名:阳X,病案号:20242XXXX);(姓名:彭XX,病案号:20211XXXX);收集由罗XX开具中草药的《南县XX医院内科结石病人中草药数据统计表》及其临时医嘱单,共XX名患者,共XX页,开具中药饮片费用共计XXXX元;
证明事项:证明罗XX于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违规跨专业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罗XX、杨XX、易X、刘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违法时具有完全的行政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本次调查中所有证人的身份信息,确认其证人资格及证言的合法性。
证据五: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南县卫生健康局《现场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XX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罗XX4份、杨XX4份、易X1份,刘X1份。
证明事项:证明相关证人的身份及罗XX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其证言与证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0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6〕007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罗XX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并参照《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一般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规定,鉴于罗XX未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未获得实际的违法收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罗XX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地址: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