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6〕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医罚〔2026〕008号
被处罚人:唐XX(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XX岁)
2026年5月26日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交办关于南县XX医院相关问题的交办函,我单位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院医师唐XX(执业类别:临床,执业范围:内科专业),在不具备外科专业资质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至2026年1月违规开展泌尿外科专业诊疗活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5月26日予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唐XX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唐XX的自然人身份信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具备完全行政责任能力,符合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证实其注册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不具备外科(泌尿外科)专业执业资质;
证据二:南县XX医院出具的唐XX《工作证明》、《工资证明》各1份; 南县XX医院出具的唐XX住院情况说明,南县XX医院出具的唐XX《骨伤科疾病诊断证明书》。
证明事项:证明唐XX系南县XX医院在岗执业医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于2020年5月至2026年1月期间在该院碎石相关岗位履职,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持续时间长;同时佐证其后续因病住院离岗的客观情况,明确违法执业行为的时间区间与履职背景。
证据三:病历复印件2份(姓名:陈XX,住院号:20253XXXX;姓名:张XX,住院号:20253XXXX)、住院证复印件3份(王X、夏XX、孙XX);南县XX医院出具《南县XX医院2024年-2025年碎石科名单》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唐XX在注册的内科专业范围之外,实际开展泌尿外科范畴的诊疗活动,独立处置住院患者、出具诊疗文书,诊疗行为明显超出其注册执业范围;结合碎石科就诊患者名单,可印证其长期、大量开展超范围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南县卫生健康局《现场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XX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唐XX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唐XX6份、杨XX4份、宋XX2份、刘X1份、杨X1份、左XX1份 、杨XX1份、谭XX1份、彭XX1份、夏XX1份。
证明事项:证明本次行政执法调查程序合法合规,当事人供述与医院管理人员、在岗工作人员、就诊患者等证人证言一致,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充分证实唐XX于2020年5月至2026年1月违规开展泌尿外科专业诊疗活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全部违法事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证据六:谭XX、杨XX、夏XX、彭XX、左XX、宋XX、杨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实本案相关证人的合法身份,保障其陈述与证言的合法性、关联性。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6〕008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唐XX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法行为符合从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时间1年以上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唐XX未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按照未获得违法收益计算,本机决定对当事人唐XX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地址: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