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6〕010号

发布时间:2026-07-10 11:19 信息来源:南县卫健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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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医罚〔2026〕010号

  被处罚人:南县X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XX;民族:汉族;年龄:XX岁;(南县XX医院,法定代表人:曾XX;主要负责人:杨XX;)

  2026年5月26日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交办关于南县XX医院相关问题的交办函,我单位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南县XX医院使用:汪XX、邓X、罗XX、唐XX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督促落实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5月26日予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X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南县XX医院)为依法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汪XX、曾XX、邓X、杨XX、刘X(XX医院)、张XX、郭XX、张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杨X、罗XX、唐XX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南县XX医院法定代表人曾XX对杨XX和张XX的《授权委托书》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本案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确认曾咏梅为该院法定代表人、杨XX为主要负责人,同时证实法定代表人委托杨XX和张XX配合本次行政执法调查、签收法律文书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证据三:南县卫生健康局官方查询系统出具的汪XX、邓X “无医师执业注册信息” 的书面查询结果;罗XX《南县卫生健康局关于罗XX同志未参加西学中培训备案的证明》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汪XX、邓X二人无合法有效的医师执业注册信息,不具备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法定执业资质;证明罗XX未完成西学中培训备案,不具备开展对应类别诊疗活动的执业权限,其超专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依法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认定,为本案违法事实的定性提供核心资质依据。

  证据四:XX医院与杨X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邓X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南县XX医院出具的罗XX、唐XX为医院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南县XX医院对汪XX的薪资发放证明、工作证明复印件各1份;XX医院出具《碎石科汪XX2024年工资发放明细》复印件1份;南县XX医院出具的《关于B超室夏XX离职证明》。

  证明事项:证明汪XX、邓X、杨X、罗XX、唐XX均为南县XX医院在岗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用工关系;证实汪XX在南县XX医院长期从事碎石相关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邓X为医院正式聘用人员,同时佐证B超室人员配置与岗位变动情况,明确医院对涉案岗位的人员安排与用工管理责任。

  证据五:唐XX授权给南县XX医院《医生私人印章授权书》复印件1份;南县XX医院出具的《关于本院执业医师使用签章的备案通知》复印件1份;B超报告单(姓名:符X,门诊/住院号:260519XXXX)复印件1份;南县XX医院碎石科无排班表证明;唐XX住院证和请假条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医院制定有执业医师签章使用与备案管理制度,结合唐XX因病住院请假、未实际在岗的客观事实,印证其执业印章被违规用于非本人开展的诊疗活动;证实碎石门诊未建立规范的岗位排班制度、B超室存在无资质人员出具医学检查报告的情形,直接佐证医院安排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杨X独立书写的病历(姓名:傅XX,病案号:260327XXXX),(姓名:周XX,病案号:260418XXXX)复印件各1份;XX医院《传染病培训通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签到表》、《医疗安全防范工作培训签到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处理预案》复印件1份;南县XX医院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汇编》。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XX医院虽制定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与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开展了部分医疗安全培训,但实际诊疗活动中存在病历书写管理缺位、由不具备相应权限人员独立书写住院病历的问题;证实医院未有效督促落实病历质量管理制度,未建立常态化的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定要求。

  证据七: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笔录》1 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南县卫生健康局《现场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XX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南县XX医院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专家座谈会议记录》;《询问笔录》罗XX4份、汪XX2份、杨X3份、杨XX8份、唐XX3份、胡X1份、唐XX1份、刘XX1份、邓X1份、刘X1份(XX医院)、刘X1份(XX医院)、张XX1份、郭XX1份、谭XX1份、杨XX1份。

  证明事项:证明本次行政执法调查程序合法合规,结合专家座谈形成的专业结论,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充分证实南县X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督促落实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两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与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6〕010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南县X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法行为符合一般情形“使用3至4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处罚标准:并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南县X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县X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督促落实病历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十五条“(一)定义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住院及门急诊病历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建立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2.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3.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4.医疗机构应当保障病历资料安全,病历内容记录与修改信息可追溯。5.鼓励推行病历无纸化。”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形“1.从轻情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项以上6项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南县X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南县X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地址: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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