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6〕011号

发布时间:2026-07-10 11:31 信息来源:南县卫健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医罚〔2026〕011号

  被处罚人:邓X(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XX岁)

  2026年5月22日,南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南县XX医院开展医疗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专项检查时发现,邓X为医学影像技术专业专科毕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独立行医资格,却单独从事B超影像诊断并出具超声诊断报告单,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5月26日予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收集南县XX医院劳动合同书(邓X)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邓X为南县XX医院职工,邓X自2024年2月开始在南县XX医院工作至今。

  证据二:收集超声诊断报告单(姓名:符X,性别:女,检查号:US000002XXXX,门诊/住院号:260519XXXX)复印件1份;收集南县XX医院三层体检中心前台监控截图2张;收集南县XX医院2026年3月2日至3月29日,2026年3月30日至2026年4月26日,3楼体检人员排班表复印件各1份;2026年5月份南县人民医院排班本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XX医院于2026年5月22日出具患者符X超声诊断报告单时,B超室执业医师刘X在南县XX医院上班,并未在南县XX医院。在此时间段内患者符X由邓X单独从事B超影像诊断并出具超声诊断报告单。

  证据三:收集邓X《毕业证书》;南县卫生健康局官方查询系统出具的邓X“无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的书面查询结果;刘X《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南县医师多机构备案表》。

  证明事项:证实邓X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无合法医师执业注册信息,不具备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定资质;证明刘X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在从事涉案诊疗活动期间具备相应执业资质。

  证据四:杨XX、符X、邓X、刘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违法时具有完全的行政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本次调查中所有证人的身份信息,确认其证人资格及证言的合法性。

  证据五:《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邓X2份、杨XX3份、刘X1份、符X1份。

  证明事项:证明相关证人的身份及邓X于2026年5月22日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其证言与证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0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6〕011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邓X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形“非医师行医不足3个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裁量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邓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地址: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